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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民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2 02:13

  本文关键词: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民事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旅游服务合同主要有包价旅游合同和代办旅游合同等类型。实践中,包价旅游合同大量存在,但由于其涉及多个主体,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因此引起的纠纷比较多。而作为包价旅游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组团社,在旅游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一方面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服务合同,为旅游者提供一揽子旅游服务;另一方面与履行辅助人建立各种类型的合同关系,以此来实现具体的旅游给付。组团社处于旅游纠纷的核心地位,明确组团社的民事责任是解决旅游纠纷的关键。组团社作为包价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提供的服务应当是综合性的服务,这也是包价旅游合同与代办旅游合同的本质区别,在不同的类型的旅游关系中旅行社承担不同的责任。基于组团社一方面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侵害,旅游者可以基于自身特殊情形考量,选择向组团社请求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的难题在于如何认定组团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文界定了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认定标准、侵权责任的承担。组团社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严格责任。首次我国在《旅游法》中确立了履行辅助人制度,当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违反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由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该文认为公共交通运营者是履行辅助人,组团社应当为公共交通运营者的原因承担责任。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对合同之诉的精神损害的态度分歧很大,该文基于包价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建议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引入包价旅游合同违约之诉。
【关键词】:包价旅游合同 组团社 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4;D923.6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7
  • 引言7-10
  • 第1章 组团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10-14
  • 1.1 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及与代办旅游合同的区别10-12
  • 1.1.1 包价旅游合同的特征10-11
  • 1.1.2 与代办旅游合同的区别11-12
  • 1.2 组团社是包价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12-14
  • 第2章 组团社的侵权责任14-21
  • 2.1 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14-20
  • 2.1.1 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15-16
  • 2.1.2 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16-18
  • 2.1.3 组团社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18-20
  • 2.2 组团社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方式20-21
  • 第3章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21-35
  • 3.1 组团社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1-22
  • 3.2 组团社是否应为履行辅助人原因承担责任22-26
  • 3.2.1 一般履行辅助人22-24
  • 3.2.2 公共交通运营者24-26
  • 3.3 组团社是否应为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原因承担责任26-29
  • 3.3.1 学说争议26
  • 3.3.2 司法实践案例评析26-29
  • 3.4 组团社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9-33
  • 3.4.1 继续履行29-30
  • 3.4.2 损害赔偿30-33
  • 3.5 包价旅游关系中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33-35
  • 结语35-36
  • 参考文献36-38
  • 致谢38-39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39

  本文关键词:包价旅游合同中组团社的民事责任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00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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