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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及通知效力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18 09:04

  本文关键词:债权让与及通知效力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自从债权诞生之日起,人们对债权的研究一直都没有中断过。历史长河中当第一个人发现债权可以交易之后,债权让与的大门就被人类打开,其中的奥秘和魅力让人类惊叹不已。但债权一出生就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如何在促进债权自由流转的同时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并且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各国在立法过程中一直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有专门的法条规定,但是相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成熟、完整的债权让与制度而言,我国的立法存在不足和漏洞,对一些容易在实践中出现、引发纠纷的问题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因为没有明确和可供指导的条文而结果不一致,比如债权究竟何时从让与人转移到受让人(即债权让与生效的时间点),多重让与时数个受让人之间到底谁能取得债权;让与通知的效力、方式、时间和程序等问题均未作规定。本文对债权让与制度及通知的效力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债权让与的概念和性质。对债权让与进行范围限定,区分了债权让与合同和债权让与的行为,并对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做了一个简要的概述。通过比较各国对债权让与性质的规定,明确债权让与应当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包含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实质就是一种履行行为,从而为整篇文章奠定法理基础。第二章,债权让与通知。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例,分析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地位、法律性质,明确进行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法律形式等。第三章,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通过分析比较通知主义、债务人知悉主义的优势和劣势,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我国应当采纳通知主义。第四章,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以债权多重让与为切入点,论述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时间优先、通知优先或登记优先规则下债权多重让与时不同受让人的地位,比较不同规则的优缺点,从而为我国解决债权多重让与问题提供一些建议。
【关键词】:债权让与 债权让与通知 多重让与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引言8-10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8
  • 二、文献综述8-9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9-10
  • 第一章 债权让与的概念与性质10-19
  • 第一节 债权让与的概念及历史发展10-12
  • 一、债权让与的定义10
  • 二、债权让与的历史演变10-12
  • 第二节 债权让与的性质12-19
  • 一、准物权行为说12-13
  • 二、事实行为说13-14
  • 三、合同说14-19
  • 第二章 债权让与通知19-27
  • 第一节 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地位及债权移转时间19-21
  • 一、对抗债务人要件论20
  • 二、对抗第三人要件论20
  • 三、对债务人生效论20-21
  • 第二节 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主体21-24
  • 第三节 债权让与通知的法律形式24-27
  • 第三章 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的效力27-30
  • 第一节 各国立法规则27-28
  • 一、通知主义27
  • 二、债务人知悉主义27-28
  • 第二节 我国应采纳的规则28-30
  • 第四章 债权让与通知对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以债权多重让与为切入点30-37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优先规则30-32
  • 一、德国模式30-31
  • 二、法国模式31
  • 三、日本模式31-32
  •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优先规则32-34
  • 一、英国规则(English Rule)32-33
  • 二、纽约规则(New York Rule)33
  • 三、马萨诸塞规则(Massachusetts Rule)33-34
  • 四、登记优先规则(First-of file Rule)34
  • 第三节 各法系优先规则比较34-35
  • 第四节 我国应采取的规则35-37
  • 结语37-38
  • 参考文献38-41
  • 后记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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