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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17-04-29 00:04

  本文关键词:中国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问题分析,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据统计,在国际货物贸易中有80%需要依靠贸易融资服务,尤其是金融危机过后全球贸易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与贸易具有高度正相关性的贸易融资也呈现出融资金额不断增长、融资方式不断创新的发展趋势。在众多的贸易融资方式中,回购贸易融资以其独有的优势——一方面使资金提供方通过贸易获取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有效减轻资金需求方的违约损失风险;另一方面能将资金需求方的库存货物转化为流动资金,从而可以降低融资门槛,这种共赢的融资方式被国际贸易中的贸易主体和提供结算的金融机构的广泛采纳。除了上述回购贸易融资的固有优势之外,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独特政策优势也为保税区内进行回购贸易融资在贸易主体准入、贸易标的广泛性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带来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得以保税区仓储的货物作为标的进行的回购贸易融资在近几年市场行情低迷的情况下屡见不鲜。在贸易主体方面,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不限于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境内区外的企业以及境外企业均可以参与;在货物标的方面,保税区不受或者较少受到配额以及许可证的限制,扩大了融资标的物的范围;在税收方面,保税区更是具有天然的保税政策优势,这些优势进一步增强了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对融资主体的吸引力。但是由于目前保税货物贸易以及保税库存的不透明性导致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缺少准确的统计和有效的监管,加之中国对保税区货物监管的法律法规给贸易融资额外设置了一些障碍,使得境内外的主体在利用保税区货物进行回购贸易融资操作时可能会面临巨大的风险。当前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被重新定性的风险。回购贸易涉及两个贸易协议,近期销售协议和远期回购协议,但是这两个贸易协议形成了融资的事实效果,因此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究竟应当根据买卖协议进行审理还是根据担保借款协议进行审理是一个关键问题。2014年青岛港发生重大的融资诈骗事件,其中涉及到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以及交行在内的至少17家中资银行以及包括花旗、渣打、汇丰等多家外资银行,官方公布的欠款总额约45亿美元。1青岛港贸易融资诈骗案件中涉及到多种贸易融资方式,在众多的涉案纠纷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花旗集团与瑞士的一家大宗贸易商摩科瑞之间就270万美金的涉案保税货物引发的回购贸易融资纠纷,该纠纷被诉至伦敦高等法院。对于花旗和摩科瑞之间的回购贸易融资协议性质,伦敦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花旗和摩科瑞之间的回购贸易虽然产生了融资的效果,但是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货物销售,在销售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均发生了转移,因此应当认定为买卖合同。笔者认为伦敦高等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提出的“真实销售”的理念对我国法院审理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协议提供了借鉴。除了被重新定性的风险之外,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还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在协议被重新定性的情况下,协议主体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时实施的物权行为是否有效也是一个很大的风险;由于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协议的主体和贸易标的物所在地可能不同,因此还会涉及到法律适用不确定的风险。笔者在本文中仅仅针对在中国保税区进行的回购贸易融资并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内法院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对境内外企业利用存放在中国保税区的货物所进行的回购贸易融资的合同性质、合同效力以及依照合同实施的物权行为的效力进行分析。但是,我国目前保税区类型复杂多样,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保税区货物的规定略有不同,地方海关发布的监管制度存在差别,这些问题不但在很大程度上给境内外企业及金融机构进行回购贸易融资设置了障碍,也使得本来效力就存在不确定性的回购贸易融资协议以及相关的物权变动在效力上更加不确定。除了上述立法上的漏洞之外,我国对于保税区货物的流转以及保税区货物抵、质押的行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配套系统建设的不完善等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中的法律风险。青岛港案件的曝光表明我国回购贸易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仍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同时对保税港口的仓储、物流、贸易监管,以及保税仓库的管理提出了质疑,对保税区仓储货物的单证交易合规性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笔者希望通过本文对在我国保税区进行的回购贸易融资所涉及的协议性质、协议效力、物权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一方面希望可以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可以对司法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另外,希望通过对国外保税区货物监管规定的分析,可以对完善我国保税区货物监管的规定起到借鉴作用,从而能够有效的促进在我国保税区进行的回购贸易融资活动,促进境外企业及金融机构在中国从事保税货物贸易及贸易融资业务,进而引导中国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回购贸易融资 融资诈骗 保税区 重新定性 借款合同 买卖合同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D996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18
  • 一、问题的提出11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1-12
  • 三、文献综述12-16
  • 四、主要研究方法16
  • 五、论文结构16-17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7-18
  • 第一章 回购贸易融资的贸易结构18-25
  • 第一节 回购贸易融资的产生及其结构18-19
  • 一、回购贸易融资的产生18
  • 二、回购贸易融资的结构18-19
  • 第二节 回购贸易融资的优点19-21
  • 一、回购贸易融资对资金需求方的优点19-20
  • 二、回购贸易融资对资金提供方的优点20-21
  • 第三节 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的特点21-22
  • 第四节 回购贸易融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22-25
  • 一、回购贸易融资被重新定性的风险22
  • 二、回购贸易融资标的物物权是否有效设立的风险22-23
  • 三、回购贸易融资适用法律导致的不确定性风险23-25
  • 第二章 境外主体之间在保税区的回购贸易融资——以花旗与摩科瑞案为视角25-33
  • 第一节 花旗与摩科瑞回购贸易融资案件背景25-28
  • 一、花旗与摩科瑞回购贸易融资协议25-26
  • 二、花旗与摩科瑞回购贸易融资的标的物及交付方式26-27
  • 三、花旗与摩科瑞回购贸易融资协议的履行27-28
  • 第二节 花旗和摩科瑞回购贸易融资案中法律问题分析28-33
  • 一、花旗依据回购贸易融资协议向摩科瑞交付仓单是否构成有效交付的分析29-30
  • 二、对回购贸易融资重新定性问题的分析30-31
  • 三、法律适用风险分析31-33
  • 第三章 境内主体之间的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33-51
  • 第一节 境内主体之间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的原因及贸易结构33-36
  • 一、境内主体之间通过保税区进行回购贸易融资的原因33-35
  • 二、境内主体之间回购贸易融资结构35-36
  • 第二节 我国与回购贸易融资有关的法律规定36-39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回购贸易融资的司法实践39-44
  • 一、司法实践中对回购贸易融资形成的法律关系认定39-41
  • 二、司法实践中对回购贸易融资合同的效力认定41-44
  • 第四节 在中国保税区进行回购贸易融资的特殊规定44-51
  • 一、海关法与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有关的规定44-45
  • 二、海关法的规定对回购贸易融资协议效力的影响45-48
  • 三、海关法的规定对回购融资协议下物权行为效力的影响48-51
  • 第四章 完善中国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法律规制体系之建议51-60
  • 第一节 对规制回购贸易融资的立法建议52-54
  • 一、加速立法进程52-53
  • 二、消除现有法律之间的不统一53-54
  • 第二节 对保税区回购贸易融资的海关监管建议54-57
  • 一、加快建立统一的保税仓单公示系统54-55
  • 二、借鉴国际保税区贸易监管经验55-57
  • 第三节 对回购贸易融资的司法建议57-60
  • 一、借鉴国外判决,在回购贸易融资定性中引入真实销售标准57-58
  • 二、确定回购贸易融资主体责任时,,充分考虑公平原则58-60
  • 结语60-62
  • 参考文献62-6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5-66
  • 后记6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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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正东;王涛;张凌;;油田买卖合同签订中易出现的漏洞与对策[J];今日科苑;2010年20期

4 杨茜显;;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识别[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0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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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邹紫

本文编号:333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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