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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合同效力规则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2 04:38
  违反现行法律的合同在效力上可能遭受否定性评价,这一点古今中外无一例外。我国现有的违法合同效力规则是将法律、行政法规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则无效。但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发现这样看似泾渭分明的效力认定标准却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混乱,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导致了法官裁判思维的僵化。究其原因,则是因为理论上的不清晰所导致。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二分格局的形成是随着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逐步演变而来,这一制度在满足鼓励交易,限制公法评价对私法评价影响的主要目的时,难免顾此失彼。首先,笔者通过对立法背景、概念逻辑的分析,认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的划分在理论上存在缺陷:概念界定不清,逻辑不周延;判断标准本身存在争议,而且这些标准不过是对现有个案的总结,并不是效力裁判的起点,难以囊括现实中的所有违法合同情形。其次,引导这一规则形成的鼓励交易原则并不能成为限制公法评价对私法评价影响的唯一理由。最后,在方法上,用一刀切的方法对强制性规范进行简单粗糙的划分,忽略了法理层面的合理性和现实复杂性。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的区分,除了在观念上提醒我们不是所有违法合...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湖北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属院校

【文章页数】:4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违法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现状
    (一) 同案不同判
    (二) 裁判思维机械化
二、司法现状形成的原因
    (一) 顾此:鼓励交易——限制公法评价对私法评价的影响
    (二) 失彼:盲目移植——理论模棱两可
        1. 概念不清晰
        2. 逻辑不周延
        3. 识别标准不清晰
三、对《民法总则》应对之策的评价
四、违法合同效力规则分析
    (一) 观念更新——公法上评价与私法上评价不一致的理论基础
        1. 对形式法秩序统一性理论的批判
        2. 实质法秩序统一观念的建立
    (二) 具体制度构建
        1. 原则性规定
        2. 类型化分析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58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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