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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立法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14 20:24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既是判断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标准,也是判断无效合同的新标准。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法律适用中,存在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无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适用范围狭窄,对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效力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应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抛弃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说法,对违反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违背公序良俗条款确定无效。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7,(1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立法发展评析
     (一) 1981年制定实施的《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 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无效。
     (二) 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
     (三) 201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民法总则 (草案) 》第132条规定:
二、我国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理解与阐释
     (一) 学理上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理解
     (二) 司法实务中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阐释
三、境外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立法比较与反思
     (一)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
     (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
     (三) 境外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立法比较的反思
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价值检讨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法合同的效力判定路径之辨识[J]. 黄忠.  法学家. 2010(05)



本文编号:3589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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