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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研究

发布时间:2022-01-21 07:39
  在新的立法潮流和技术背景下通过的独联体成员国示范个人资料法,更具有与时俱进的时代特色。示范法不像立法纲要那样具有对成员国直接的约束力,而是试图通过其优良的立法质量来吸引成员国自主将其整体或部分引入本国法律中,其本身具有相当高的质量和有益的创新。个人资料流通被放置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成为与个人资料处理同等重要(甚至是更重要)的个人资料法调整对象,"个人资料流通的调整"和"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成为独立部分,较之于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立法而言,不失其创新性;规定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且更为详尽的个人资料保护有关的立法概念,对于正确调整有关个人资料的法律关系极其重要;个人资料主体的权利群与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群,是个人资料立法的两大重要内容,保持了与世界上先进个人资料立法的同频共振,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按照个人资料流通和处理的阶段与行为类型进行了细致缜密的义务群的设置;个人资料流通的国家调整的职能和角色更加突出,突出"公法与私法保护并重的综合性保护",特别是关于个人资料主体权利保护机关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软件技术保护,作为国家调整手段的个人资料的封存与销毁,... 

【文章来源】: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26(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示范个资法的基本概念
二、个资流通的调整
    (一)个资的归属及其流通与处理的基本原则
    (二)个资流通与处理的特殊性
    (三)个资流通与处理
三、个资主体的权利
四、处理者(持有者)的义务
五、对个资流通的国家调整
    (一)保护机关的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
    (二)国家调整个资流通的手段
六、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收集:告知同意原则适用的限制[J]. 张新宝.  比较法研究. 2019(06)
[2]个人信息保护中“同意”规则的规范构造[J]. 陆青.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
[3]在分享和控制之间 数据保护的私法局限和公共秩序构建[J]. 梅夏英.  中外法学. 2019 (04)
[4]民法典编纂视野下的个人信息保护[J]. 程啸.  中国法学. 2019(04)
[5]个人信息权作为民事权利之证成:以知识产权为参照[J]. 吕炳斌.  中国法学. 2019(04)
[6]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以美国法律实践为例[J]. 郑智航,徐昭曦.  比较法研究. 2019(04)
[7]数据主体的“弱同意”及其规范结构[J]. 蔡星月.  比较法研究. 2019(04)
[8]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模式选择[J]. 王成.  中国社会科学. 2019(06)
[9]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思想渊源与基本原理——基于“公平信息实践”的分析[J]. 丁晓东.  现代法学. 2019(03)
[10]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以个人征信制度的完善为契机[J]. 吴旭莉.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本文编号:3599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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