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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行为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2-01-24 11:04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旨在要求安保义务人对其创造、提升或承担的风险负责。根据义务来源的不同,其区分为危险源保护型与法益保护型安保义务。在涉及第三人行为时,前者通常限于预防第三人过失侵权;后者则包括预防第三人故意侵权。第三人过错侵权,而安保义务人未尽相应义务的,就其责任承担应依据义务保护范围确定。当损害落入相应安保义务保护范围内的,安保义务人应承担自己责任。其余情形则可能适用补充责任。该条第2款所规定的补充责任,旨在弥补安保义务的预防不足,以强化侵权法预防功能,并兼顾赔偿功能。其通过缓和责任成立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对被侵权人予以救济。就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缓和而言,补充责任适用于机会丧失或因果关系难以证明的情形;就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缓和而言,补充责任适用于义务保护范围不易确定或超越保护范围的情形。此外,安保义务人对第三人的追偿权须受到义务保护范围与义务预防目的的双重限制。 

【文章来源】:法学.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自己责任的基础:危险源保护型与法益保护型安保义务
    (一)危险源保护型安保义务
    (二)法益保护型安保义务
        1. 基于固有风险产生
        2. 基于特殊关系产生
        3. 基于事务承担产生
        4. 基于法律要求产生
    (三)安保义务的私人承担
二、补充责任的适用:以义务保护范围为核心
    (一)补充责任对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缓和
        1. 补充责任的适用:真正机会丧失
        2. 补充责任的适用:因果关系不明
    (二)补充责任对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的缓和
        1. 义务保护范围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
        2. 义务保护范围与第三人行为
        3. 补充责任的适用:超越义务保护范围
三、安保义务人责任份额与追偿权的确定
    (一)基于义务保护范围的追偿限制
    (二)基于义务预防目的的追偿限制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安保责任研究[J]. 王道发.  中国法学. 2019(06)
[2]规范保护目的理论下的统一损害赔偿[J]. 徐建刚.  政法论坛. 2019(04)
[3]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J]. 谢鸿飞.  法学. 2019(02)
[4]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虚无陷阱及其化解——兼评法释[2017]20号第12条[J]. 满洪杰.  法学. 2018(07)
[5]补充责任按份化的实证分析[J]. 黎晓道.  管理观察. 2017(18)
[6]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J]. 李中原.  中外法学. 2014(03)
[7]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充责任——以《侵权责任法》第12条和第37条第2款的关系为中心[J]. 孙维飞.  东方法学. 2014(03)
[8]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断裂与缝合——第三人介入情形的责任类型分析[J]. 朱晶晶.  北方法学. 2014(01)
[9]侵权补充责任之理性审思与解释适用[J]. 徐银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5)
[10]论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原因[J]. 杨会.  河北法学. 2013(07)



本文编号:360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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