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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工程款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04 18:18
  以房抵债参与领域广,表现形式多样,背后隐藏着多种复杂的法律构造和法律关系,并不适合在大民法框架下做笼统研究,故本文选择将研究范围限定在建设工程领域之中,将选题确定为以房抵工程款法律问题研究。笔者利用python网络数据采集与分析技术选取410个生效判决,着重就以房抵工程款法律问题现状进行了实证性分析,并就当前理论界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认定路径进行了规范性分析。基于此,区别于传统的以履行期是否届满作为区分以物抵债性质的节点,笔者针对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认为应以债权债务是否产生,债权债务是否固定为区分,对以房抵工程款协议作类型化分析。具体而言,认为协议在债权债务尚未产生前形成的,系对工程价款支付方式的有效约定;在债权数额确定前达成的,原则上是有效的新型担保合同,以流质为例外;在债权数额确定后达成的,根据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同属于新债清偿或债的变更,不排除还同时构成工程承包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可能。在此认定基础上,笔者再就实务中遭遇的问题进行回应,认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有效前提下抵债方式优先于原金钱给付;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抵债权人一般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虽然对抵债房屋负担... 

【文章来源】:杭州师范大学浙江省

【文章页数】:50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以房抵工程款法律问题研究


以2018年6月20日18:00访问“中国裁判文书网”结果为例(见图1.1)——以“以

债权债务,工程款


杭州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4笔者对以房抵工程款的理解程款的,系为了保障将来债权得以实现;在工程款债务明确阶段约定以特定房屋抵顶工程款,自然是为了清偿债务实现债权,消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同目的,系分析以房抵工程款行为性质的前提与基础,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曲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判断。4.2笔者观点正是鉴于以房抵工程款问题涉及主体、客体以及保护法益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在严格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应对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以房抵工程款行为予以尊重与认可,如此一来更加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审慎认定合同无效的理念,也是维护诚信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4.2.1类型化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J]. 杨临萍.  人民司法(应用). 2016(04)
[2]以物抵债效力的司法裁判规则[J]. 崔建远.  人民法治. 2015(09)
[3]论以物抵债行为的性质与效力[J]. 冯永强.  新疆社会科学. 2015(03)
[4]以物抵债契约研究[J]. 施建辉.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2014(06)
[5]以物抵债之处分行为论[J]. 陈永强.  法学. 2014(11)
[6]论要物合同的废止与改造[J]. 张金海.  中外法学. 2014(04)
[7]作为民法学方法的案例研究进路[J]. 周江洪.  法学研究. 2013(06)
[8]以物抵债的性质及法律规制——兼论虚假诉讼的防范[J]. 夏正芳,潘军锋.  人民司法. 2013(21)
[9]后让与担保:一个正在形成的习惯法担保物权[J]. 杨立新.  中国法学. 2013(03)
[10]以物抵债的理论与实践[J]. 崔建远.  河北法学. 2012(03)

硕士论文
[1]“以物抵债”案例研究[D]. 王云军.西北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61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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