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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则合同编之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则完善——以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为例

发布时间:2022-02-10 10:09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认定混乱的根源在于《合同法》第52条可操作性不强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回避。《民法总则》第146、153条对"黑白合同"无效事由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但《合同法》第52条、《民法总则》第154条仍然以合同履行行为结果之利益损害作为合同无效的基础事由,值得反思。应在民法分则合同编对合同无效事由进行完善,具体建议为:基础事由合同履行行为之损害结果修改为合同主体虚伪意思表示,将法律事由由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司法认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将内容事由限定于违背公序良俗。 

【文章来源】:江西社会科学. 2017,37(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黑白合同”无效事由的认定混乱
二、《民法总则》对“黑白合同”无效事由的正本清源
三、合同无效事由条款的历史演变及其反思
四、民法分则合同编之合同无效事由的规则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J]. 王利明.  中国法学. 2017(02)
[2]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 刘志刚.  中国法学. 2017(02)
[3]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法律行为[J]. 朱广新.  比较法研究. 2016(04)
[4]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J]. 杨代雄.  比较法研究. 2014(04)



本文编号:361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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