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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出版物的立法思考——基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创造性

发布时间:2022-02-10 08:36
  当前,人工智能出版物层见叠出,它不仅悄然改变着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使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不断受到挑战。到目前为止,我国多数学者囿于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探讨对人工智能出版物的保护模式,忽视了最为关键的著作权法保护人类作品的立法意图。文章从作品的创造性入手,揭示出作品创造性的本质,进而剖析人类作品与人工智能出版物的实质区别,指出人工智能出版物不应被视作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最后探索对人工智能出版物的立法保护本旨,试图寻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工智能出版物的法律保护路径。 

【文章来源】:编辑之友.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著作权法中作品创造性之探析
二、人工智能出版物与人类创作作品之本质差别
三、我国人工智能出版物的立法构建
    1. 人工智能出版物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2. 人工智能出版物单独立法的立法建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权利的秩序重构[J]. 徐珉川,马文博.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5)
[2]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专题研讨“人工智能、创新和竞争:新工具抑或新规则?”[J]. 郑友德.  电子知识产权. 2019(08)
[3]智能机器人法官:还有多少可能和不可能[J]. 盛学军,邹越.  现代法学. 2018(04)
[4]论著作权法对人工智能生成成果的保护——作为邻接权的数据处理者权之证立[J]. 陶乾.  法学. 2018(04)
[5]“意图”在不在场[J]. 张江.  社会科学战线. 2016(09)



本文编号:361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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