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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推定责任

发布时间:2022-02-12 15:17
  传统侵权法以过错责任为中心,过错推定责任仍以过错为归责基础,以惩戒加害人的非理性行为为目的。随着现代社会风险事故日趋频繁,对危险源进行控制成为现代侵权法的主题。德国法院通过判例创设交易安全义务理论,将控制危险源的理念融入进过错责任中,过错推定责任逐渐走向严格责任。危险源的开启者或控制者有防止危险实际发生而造成损害的注意义务,以此为理论基础衍生了过错推定责任的一般条款和企业责任。《欧洲侵权法基本原则》更是明确地将危险的严重程度作为是否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判断标准。由于危险活动或危险物的种类无法穷举,若采列举模式进行规定则难免有所疏漏,故比较法上大多采用开放型立法模式规定过错推定责任,并且允许法官运用表见证明等证据规则作为过错推定责任的补充。与比较法上的通行作法不同,我国对过错推定责任采封闭型立法模式,一方面以列举方式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具体侵权行为类型,另一方面以法律保留条款排除司法解释中过错推定的适用。那么当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类型存在缺漏,又不能通过证据规则适用过错推定,要如何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呢?不幸的是,我国法上的过错推定责任类型并不完全,尤其在物之责任中存在种类缺失。而且表见证明等... 

【文章来源】:南昌大学江西省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过错推定责任概述
    1.1 过错推定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1.2 过错推定责任的演进
        1.2.1 传统侵权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
        1.2.2 过错推定责任在现代侵权法中的发展
    1.3 过错推定责任与其他规则的关系
        1.3.1 过错推定责任与表见证明
        1.3.2 过错推定责任与事实自证
    1.4 小结
第2章 我国法上的过错推定责任
    2.1 立法模式之检视
    2.2 具体类型之检视
        2.2.1 教育机构责任
        2.2.2 医疗损害责任
        2.2.3 广义物之责任
    2.3 小结
第3章 过错推定责任适用中的问题
    3.1 司法实践中的两则案例
    3.2 向公平责任逃逸
第4章 过错推定责任的完善
    4.1 立法论:立法模式之调整
        4.1.1 比较法制度之启示
        4.1.2 混合模式之构建
    4.2 解释论:对法律保留条款之解释
致谢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的立法进展与完善[J]. 杨立新.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02)
[2]中国侵权法四十年[J]. 程啸.  法学评论. 2019(02)
[3]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以多伊奇教授对交往安全义务的类型论为视角[J]. 班天可.  中德法学论坛. 2017(02)
[4]论表见证明[J]. 陈贤贵.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5]法国法上的“安全义务”——兼与德、中两国法比较[J]. 叶名怡.  东方法学. 2015(05)
[6]从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J]. 周翠.  现代法学. 2014(06)
[7]关于公平责任的性质及适用[J]. 郭明瑞.  甘肃社会科学. 2012(05)
[8]欧洲损害赔偿法的改革(上篇)立法模式与不法行为的归责要件[J]. 海尔姆特·库奇奥,朱岩.  北航法律评论. 2011(00)
[9]侵权责任方式与归责事由、归责原则的关系[J]. 魏振瀛.  中国法学. 2011(02)
[10]违反保护他人法律的过错责任[J]. 朱岩.  法学研究. 2011(02)



本文编号:362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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