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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中重新协商的前置适用

发布时间:2022-02-16 19:36
  <正>一、引言当前,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企业复工时间推迟,很多行业受到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因疫情导致部分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发生困难的,如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予以调整,有待探讨。时值民法典草案公布之际,有必要结合该草案,探讨合同履行中出现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时不同的权利救济路径。民法典草案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 

【文章来源】:人民司法. 2020,(10)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疫情导致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判断及法律效果
    (一)疫情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司法认定
    (二)疫情是否构成情势变更的司法认定
三、情势变更中重新协商义务的性质
    (一)重新协商系不真正义务
    (二)合同约定或接受重新协商后,当事人负有诚信磋商的附随义务
四、情势变更中重新协商义务的司法适用
    (一)重新协商作为强制前置程序的意义
    (二)重新协商在司法适用中的思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J]. 王利明.  法商研究. 2019(03)
[2]论情势变更原则中的再交涉权利[J]. 张素华,宁园.  清华法学. 2019(03)
[3]“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修改”笔谈[J]. 刘承韪,许中缘,张金海.  法治研究. 2019(03)
[4]我国情势变更制度要件及定位模式之反思[J]. 万方.  法学评论. 2018(06)
[5]日本和德国法上的再交涉义务及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J]. 刘善华.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6)
[6]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适用——德国建筑私法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黄喆.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5)
[7]权利类属理论之反思——以霍菲尔德权利理论为分析框架[J]. 陈彦宏.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1(06)
[8]缔约过程中的磋商义务及其责任[J]. 周江洪.  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2010(06)
[9]情势变更原则的类型化研究[J]. 韩强.  法学研究. 2010(04)
[10]情事变更重述——以5·12震灾为视角[J]. 姚辉.  中州学刊. 2008(05)



本文编号:3628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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