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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16 23:17
  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当事人抛弃任意解除权特约的效力,结合《民法典》第933条的立法精神,应认可其效力。当事人违反该抛弃特约,应适用违约责任相关规范处理;对于合同僵局的处理,可适用《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处理。对《民法典》第933条规定的赔偿范围的解释,应以不当解除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基础,并强调人民法院在案件纠纷审理中的裁量权行使。鉴于该损失赔偿范围问题的复杂性,应认可当事人对赔偿范围进行特殊约定的效力。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20,(17)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任意解除权抛弃特约的效力及纠纷处理
    (一)任意解除权抛弃特约的效力
    (二)抛弃特约有效后的合同继续履行问题
    (三)合同僵局的法律救济
二、《民法典》第933条损失赔偿的裁量适用
    (一)损失赔偿性质的不同解释
    (二)损失赔偿的裁量适用
    (三)损失赔偿范围特约的效力
三、法定解除权与任意解除权的适用关系
    (一)被解除人未构成违约的竞合适用
    (二)双方违约情形下的请求权基础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委托合同任意解除与违约责任[J]. 武腾.  现代法学. 2020(02)
[2]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J]. 周江洪.  法学研究. 2017(03)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上海盘起诉盘起工业案”判决的评释[J]. 崔建远,龙俊.  法学研究. 2008(06)
[4]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J]. 吕巧珍.  法学. 2006(09)



本文编号:3628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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