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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的物认识错误为依托试论重大误解制度的完善

发布时间:2022-02-17 04:34
  重大误解制度在我国充当意思表示错误的作用,在《民法总则》中有着具体规定,但由于其规定粗糙简陋,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扰。本文通过分析重大误解制度的具体规定,结合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实施现状,提出了完善重大误解制度的措施,展望了完善重大误解制度后为法治建设和交易安全带来的影响。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31)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重大误解的具体内涵
    (一)《民法总则》中关于重大误解的现行规定
    (二)重大误解与意思表示错误的关系
二、我国重大误解制度的现状
    (一)重大误解在立法层面的现状
    (二)重大误解制度在司法层面上的不足
三、完善重大误解制度的措施
    (一)在立法实践中细化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
    (二)在司法实践中落实重大误解的认定标准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重大误解的解释论解析[J]. 黄芬.  社会科学战线. 2019(12)
[2]我国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构建——以反思“重大误解”与维护交易安全为线索[J]. 周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重大误解的规范构造[J]. 武腾.  当代法学. 2019(01)
[4]论意思表示错误及我国民法典对其的借镜[J]. 陈华彬.  法学杂志. 2017(09)
[5]意思表示错误制度的完善[J]. 贾少鹏.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2)



本文编号:362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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