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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停止侵害侵权责任方式之限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2-02-20 05:35
  停止侵害在《侵权责任法》中被规定为首要的责任承担方式。实践中停止侵害被权利人视为权利保护的首要依据,在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都会主张侵权人停止侵害以对自身的权利加以保护。由于对于停止侵害的过度依赖,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停止侵害的错用、滥用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停止侵害的适用有所限制。通过对司法案件的调查研究,当前停止侵害普遍适用于物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各个领域的保护,且停止侵害多与其他侵权责任方式共同适用,同时在知识产权的案件当中诉请诉前停止侵害的情况较多。停止侵害在适用中,存在立法关于停止侵害规定模糊不清、司法适用中停止侵害与其他责任方式交叉重合、停止侵害在诉讼请求中出现了被滥用、错用等一系列问题。考察我国民事立法的历史演进,停止侵害从在民法中的出现到最终确定,经历了适用范围不断扩张的过程,其原因可能是立法者出于全面保护权利目的的本土独创,有可能是在80年代民事立法中对于东德立法经验借鉴过程中产生的错误移植,亦有可能是对国外立法语义的不同翻译和理解而导致。比较不同国家关于停止侵害的立法状况,我国停止侵害的立法适用模式与大多数国外立法有所不同,并且存在明显的适用扩张现象。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中不同责... 

【文章来源】:辽宁大学辽宁省211工程院校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绪论
1 停止侵害请求权司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诉请停止侵害的案件类型归纳
        1.1.1 诉请停止侵占所有权、侵害相邻权等物权侵权案件
        1.1.2 诉请停止阻碍正常经营、生产、施工、运输等营业权案件
        1.1.3 诉请停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1.1.4 诉请停止侵害名誉权、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
    1.2 司法实践中停止侵害的适用状况
        1.2.1 停止侵害适用领域和方式分析
        1.2.2 停止侵害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
2 我国停止侵害适用范围扩张的立法演进及可能原因分析
    2.1 我国停止侵害适用范围扩张的立法演进
        2.1.1 50 、60年代我国民事立法中尚未出现停止侵害
        2.1.2 1980 年民法草案中在人格权保护中首次出现停止侵害
        2.1.3 《民法通则》出台后作为独立责任形式适用所有绝对权
    2.2 我国停止侵害适用范围扩张的可能原因分析
        2.2.1 以全面保护权利为目的的本土独创
        2.2.2 对东德民法典制度设计的误解
        2.2.3 对域外立法语义的不同翻译和理解
3 停止侵害责任方式适用范围的比较法考察
    3.1 以中国为代表的停止侵害全部适用绝对权模式
    3.2 以瑞士为代表的停止侵害单独适用人格权模式
    3.3 以日本为代表的停止侵害单独适用知识产权模式
    3.4 以美国为代表的禁止令模式
4 停止侵害责任方式适用范围限制的制度内涵分析
    4.1 物权侵权中无停止侵害责任方式存在的必要
        4.1.1 停止侵害与绝对权的请求权存在语义和适用重合
        4.1.2 停止侵害与其它责任方式重合
    4.2 知识产权、人格权保护中停止侵害仍应保留并适当限制
        4.2.1 知识产权、人格权中停止侵害有保留必要
        4.2.2 知识产权、人格权中停止侵害适用适当限制
    4.3 行为保全不能替代知识产权、人格权中停止侵害责任
        4.3.1 诉前行为保全中停止侵权并非侵权法上的责任方式
        4.3.2 诉前行为保全保障但不能替代实体判决中的停止侵害
        4.3.3 国外立法中行为保全作为保障实体权利的临时救济方式
5 停止侵害侵权责任方式的立法选择
    5.1 路径一:坚持现有侵权责任模式的法律设想
        5.1.1 坚持现有统一设立侵权责任的立法体例
        5.1.2 明确限定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具体适用范围
        5.1.3 实践中限制停止侵害在物权保护中的适用
    5.2 路径二:回归大陆法系传统模式的法律设想
        5.2.1 回归各编分别规定保护绝对权的立法体例
        5.2.2 人格权保护中单独规定停止侵害保护模式
        5.2.3 知识产权保护中单独规定停止侵害保护模式
        5.2.4 物权保护中禁止停止侵害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
    5.3 立法选择建议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J]. 王利明.  法学评论. 2017(06)
[2]人权与人格权的关系--从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出发[J]. 石佳友.  法学评论. 2017(06)
[3]商标领域适用“停止侵害”救济方式之限制[J]. 张耕,刘超.  河北法学. 2017(02)
[4]我国诉前行为保全申请的实践难题:成因与出路[J]. 任重.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4)
[5]比较法视野下知识产权停止侵害救济方式的完善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26条[J]. 杨涛.  知识产权. 2016(04)
[6]防御性请求权相关语词使用辨析[J]. 茅少伟.  法学. 2016(04)
[7]民法上恢复原状的规范意义[J]. 冉克平.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6(02)
[8]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思考[J]. 杨立新.  中国法律评论. 2016(01)
[9]行为保全问题研究——对《民事诉讼法》第100-105条的解释[J]. 周翠.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4)
[10]行为保全制度的必要性——以法经济学分析为视角[J]. 马靖云.  河北北方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4)

硕士论文
[1]日本法上的差止请求权[D]. 谢航.西南政法大学 2014
[2]停止侵害救济之适用限制研究[D]. 黄聂瑞子.华中师范大学 2012



本文编号:363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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