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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立法构造

发布时间:2022-02-20 15:06
  公有领域作为著作权制度的基础与核心,是著作权法体系完善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著作权在全球范围内的非理性扩张与公有领域规范的缺位致使公有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日趋呈现出式微态势。为满足著作权纠纷裁判实践对公有领域规范的现实需求,应在考察域外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立法例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立法价值与目标、立法体例、利益平衡、政策立场等要素,在《著作权法》中增设公有领域的立法条款。公有领域的立法条款能够为著作权的合理保护提供一套相对完善的外部逻辑裁判工具,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著作权法体系,为深化对著作权保护机理的认识和良性司法裁判机制的建构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文章来源】: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60(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我国《著作权法》中设立公有领域立法条款之必要性
    (一)著作权客体的扩张对公有领域的不当取代
    (二)著作权主体的扩张对公有领域的不当取代
    (三)著作权保护期的延长对公有领域的不当取代
    (四)著作权滥用对公有领域的不当取代
二、我国《著作权法》中增设公有领域立法条款的考量因素
    (一)著作权法之立法价值与目标
    (二)著作权法之立法体例
    (三)公有领域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
    (四)著作权保护的政策立场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立法技术与立法设计
    (一)我国《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立法条款的表述模式
    (二)我国《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立法条款的体系安排
    (三)我国《著作权法》中公有领域的规范设计
结 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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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6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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