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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规则的丰富及其解释

发布时间:2022-08-01 18:18
  无因管理的成立离不开管理意思。管理意思的成立,重在"质"的具备,而不计较"量"的多寡,就是说只要管理人有使管理行为事实上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本人的意思,而非据为己有的意思,就是具有管理意思。至于实际管理事务时产生的利益是多还是少,产生的利益少是否因可归责于管理人的原因所致,均不影响具有管理意思的认定,而是管理人是否承担债务不履行责任或侵权责任的问题。在其他要件具备的前提下,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的,成立适当的无因管理,否则,为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务请注意,该意思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许多情况下还不得背离客观规律、社会常识。不真正无因管理依其具体情形分别适用侵权法或不当得利制度,仅在如此对待特别不利于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参考无因管理的规定。本无义务的第三人主动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清偿,只有在具有管理意思的前提下才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管理人的管理意思之于无因管理
二、受益人的意思与无因管理的构成
三、不真正无因管理的类型与相应的法律效果
四、管理人的义务
    (一)适当管理的义务
    (二)通知义务
    (三)计算义务
        1.报告义务
        2.交付、移转义务
        3.返还或赔偿的义务
五、无因管理与紧急救助行为
六、第三人代为履行与无因管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民法总则》的制度创新及历史意义[J]. 崔建远.  比较法研究. 2017(03)



本文编号:3667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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