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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的规范化探析——以《民法典(草案)》第172条为中心

发布时间:2022-08-08 14:02
  《民法典(草案)》第172条与《民法总则》第172条对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泯没不彰,并缺失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条款。应将被代理人有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规范构成要件之一,以协调无权代理制度体系,践行表见代理之本质内涵,达至利益衡平,彰显意思自治之私法精神。由被代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善意相对人应承担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被代理人有过错的责任。通过选择修改立法、颁布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指引以及利用法解释技术填补立法漏洞;并需赋予善意相对人以规范适用的选择权。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一、从二重视角看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正当性争论
    (一)学理的视角
    (二)规范预设的视角
二、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必要性论证
三、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路径选择
    (一)有意义的沉默抑或是法律漏洞
    (二)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的展开
四、善意相对人选择权之存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狭义无权代理人责任释论[J]. 冉克平.  现代法学. 2020(02)
[2]《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J]. 迟颖.  比较法研究. 2018(02)
[3]代理制度如何贯彻私法自治《民法总则》代理制度评述[J]. 徐涤宇.  中外法学. 2017(03)
[4]表见代理中的被代理人可归责性[J]. 朱虎.  法学研究. 2017(02)
[5]表见代理本人归责性要件的反思与重构[J]. 冉克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6(01)
[6]比例原则下的无效合同判定之展开[J]. 黄忠.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2(04)
[7]私人自治与私法品性[J]. 易军.  法学研究. 2012(03)
[8]法国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49条[J]. 罗瑶.  比较法研究. 2011(04)



本文编号:367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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