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论按份侵权责任的诉讼形态——基于必要共同诉讼“缓和化”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2-10-08 21:55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按份侵权责任在程序法上具有责任可分而案件事实不可分、任一加害人的责任确定需要顾及其他加害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责任类型多元在诉讼形态上具有复杂性等特点。我国当前民事诉讼法采取的二分模式并不能解决按份侵权责任的适用问题,应当对必要共同诉讼的识别标准及其类型进行缓和,以合一确定判决的必要性为识别标准,并增设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对于物理结合类型的分别侵权应当适用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而对于化学结合类型的分别侵权则应当适用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1 问题的提出
2 按份侵权责任的特征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2)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需数个行为的结合并共同发生作用。
    (3)多数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3 按份侵权责任的程序法意义
    (1)责任可分而案件事实不可分。
    (2)任一加害人的责任确定需要顾及其他加害人的程序保障。
    (3)按份侵权责任类型多元在诉讼形态上具有复杂性。
4 必要共同诉讼的缓和化与问题的解决
    (1)必要共同诉讼识别标准的缓和化和类型的缓和化。
    (2)物理结合型分别侵权的诉讼形态。
    (3)化学结合型分别侵权的诉讼形态。
5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侵权责任法》第12条适用范围之厘定[J]. 冯德淦.  法治研究. 2018(05)
[2]数人侵权的共同诉讼问题研究[J]. 罗恬漩.  中外法学. 2017(05)
[3]德日必要共同诉讼“合一确定”概念的嬗变与启示[J]. 段文波.  现代法学. 2016(02)
[4]《侵权责任法》第12条之按份责任正当性论证——兼论第12条与第37条第2款的关系[J]. 曹险峰.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02)
[5]诉之合并制度的反思及其启示[J]. 李仕春.  法商研究. 2005(01)



本文编号:368849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68849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c3f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