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民法论文 >

意定监护基本性质与现存状况

发布时间:2022-10-20 18:44
  意定监护制度在2017年正式确立于《民法总则》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先的协议,以订立意定监护合同的方式确立未来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关系,因此意定监护制度保障的是未来的权益。但作为我国监护体系中的一种新型法律制度,其在具体实施操作层面存在大量立法空缺,我国除了在《民法总则》第33条中对合同规定了"书面形式",以及在第34、35条中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以及应遵守的原则外,对于意定监护合同本身几乎没有做出规定,在单一化、碎片化的制度设计和当前多元、复杂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大量矛盾。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我国意定监护的起源概念
二、意定监护合同的法律性质
三、意定监护合同拟制原则
    (一)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原则
    (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四、意定监护的现存状况
    (一)监护对象范围未改变,主体范围依旧较狭窄
    (二)实践中较少得到有效适用,被监护人意愿易遭忽视
    (三)生效标准不明确,适用难度加大
    (四)意定监护合同理论建构完善,但实践操作存在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成年监护制度的现代转向[J]. 李霞.  中国法学. 2015(02)

硕士论文
[1]论意定监护合同[D]. 郭超然.烟台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695103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minfalunwen/3695103.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6779d***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