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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权属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2-11-04 00:18
  人工智能的英文表述是Artificial(人造的,仿造的)Intelligence(智力,智能),顾名思义,是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拓展人的智能的学科。近几年,人工智能的应用越来越广,并逐渐深入到文学、艺术等领域,人工智能也正在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发展,并成为文学艺术领域的“新宠”。人工智能完成的部分新闻稿、歌曲、画作在表现形式上似乎和人类的智力成果一样具有作品的属性,然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是自然人智力劳动的成果,由此造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冲突。对此问题的探讨,本文拟从两个层面展开:首先考虑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具有作品的属性;其次,在前一问题的基础上继续考虑智能作品的归属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将会影响人工智能成果的法律定位并最终影响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甚至整个人类社会的社会组织形态。本文第一部分从人工智能的概述开始,叙述人工智及其发展现状并介绍了人工智能的分类。分析了人工智能创作物在大数据时代下的无限潜力与带来的风险。第二部分讨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性质。论述人工智能创作物可著作权性的观点分歧、社会公众获取人工智能创作物以及独创性判断标准:主观标准转向客观...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人工智能概述
        一、人工智能的内涵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
    第二节 人工智能创作物及其分类
    第三节 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一、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需求
        二、为了社会公众能合法获取人工智能创作物
        三、目前我国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
第二章 人工智能创造的主要问题研究
    第一节 研究人工智能创造的本质
        一、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著作权性的观点分歧
        二、接受美学角度:由作者到受众
        三、独创性判断标准:主观标准转向客观标准
    第二节 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的归属权问题研究
        一、权利归属所涉主体辨析
        二、相关立法的分析
第三章 中国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第一节 确定人工智能立法性质
    第二节 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
        一、编程者不应当垄断权利所有
        二、人工智能缺乏成为作者的要素
        三、虚拟法律人格不具备法定理由
        四、人工智能创作物缺乏共同享有的前提
        五、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被赋予其使用者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70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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