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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二元耦合结构——基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的考察

发布时间:2022-12-10 02:19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两种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造成他人损害"侵犯的客体是《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传统的人身或财产(私)权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犯的客体则是未被现行《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生态环境(公)权益。由此,广义的环境侵权概念可分为侵犯私权益的普通环境侵权和侵犯公权益的生态环境侵权。无论普通环境侵权还是生态环境侵权,其行为都涉及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事实,因此在责任分担所考虑的因素、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应适用形式上相同的规则。而由于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在侵犯的权益性质、原被告举证能力上存在不同,因此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第三人责任的规范上应体现出适用上的差异。为更合理地展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这种二元耦合结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七章的七个条文在排序和文字细节上尚有值得调整的空间。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环境侵权概念的扩展
    (一)作为特殊侵权类型的普通环境侵权
    (二)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兴起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二元结构
    (一)“侵权人”的逻辑语义
    (二)二元结构的功能
    (三)二元归责原则
    (四)二元举证责任
三、普通环境侵权和生态环境侵权的耦合
    (一)耦合规则:责任分担
    (二)耦合规则:惩罚性赔偿
    (三)条文结构的调整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以“生态恢复论”重构环境侵权救济体系[J]. 吕忠梅,窦海阳.  中国社会科学. 2020(02)
[2]“生态环境”宪法概念解析[J]. 巩固.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3]论惩罚性赔偿在环境诉讼中的适用[J]. 阙占文,黄笑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9(04)
[4]我国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构建[J]. 马腾.  法商研究. 2018(02)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归责宜采过错责任原则[J]. 晋海.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6]环境侵权类型的重构[J]. 窦海阳.  中国法学. 2017(04)
[7]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J]. 张忠民.  中国法学. 2016(06)
[8]论环境侵权原因行为的立法拓展[J]. 竺效.  中国法学. 2015(02)
[9]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J]. 王利明.  中外法学. 2012(01)
[10]论数人环境侵权的责任形态——《侵权责任法》第67条评析[J]. 孙佑海,唐忠辉.  法学评论. 2011(06)



本文编号:3715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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