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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决定溯及力制度检讨与重构——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专利法》第47条案例群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2-12-10 11:46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自始不发生效力,为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无效决定对已履行侵权判决不发生溯及力。但在我国专利整体质量不佳的背景下,由于侵权与无效程序分立的双轨制构造,二者程序衔接不畅导致相当数量无效权利被错误实施而难以实现事后事后救济,逆向激励权利人滥用程序而以无效权利不当获利,故有必要对现行专利无效决定溯及力制度再造。依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可能性不同,比较法中主要存在判决既判力维持和突破两种模式。我国现行无效决定溯及力制度与双轨制构造具有天然不适应性,作为长期制度安排,建议在侵权诉讼中引入无效抗辩,依既判力原则无效决定对于已生效侵权判决不具有溯及力;双轨制构造下则应对无效决定溯及力进行扩张,权利行使前当事人已申请无效宣告的,无效决定生效后可破坏生效判决既判力而启动再审程序。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无效决定溯及力例外:“双轨制”下权利滥用的逃逸空间
二、无效决定溯及力的制度模式及其正当性基础
    (一)既判力之维持—英国、法国法
        1. 英国法
        2. 法国法
    (二)既判力之突破—德国法
    (三)既判力维持与突破的界限:侵权诉讼中权利无效抗辩可能性
三、基于司法经验的无效决定溯及力制度重构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专利无效程序中止制度的困局解析[J]. 苏志国,孙茂宇,毛琎.  电子知识产权. 2015(07)
[2]专利质量的司法控制[J]. 梁志文.  法学家. 2014(03)
[3]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15(01)
[4]我国专利无效判断上“双轨制构造”的弊端及其克服——以专利侵权诉讼中无效抗辩制度的继受为中心[J]. 张鹏.  政治与法律. 2014(12)
[5]中国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基于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J]. 龙小宁,王俊.  中国经济问题. 2014(03)
[6]专利民事侵权程序与行政无效程序二元分立体制的修正[J]. 朱理.  知识产权. 2014(03)
[7]从司法角度看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若干问题[J]. 陈锦川.  知识产权. 2015(04)
[8]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在我国制度化的现状与障碍[J]. 林剑锋.  现代法学. 2016(01)



本文编号:3716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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