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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中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3-01-30 13:57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条文较为简略,对于善意要件的证明责任问题没有作出明文规定,由此引发了实务中的乱象以及学界的争议。证明责任的确定,实际上是实体法规范的解释问题,需要回到法学方法论的立场进行思辨。法律解释有文义、体系、历史、目的解释四种方法,对于善意取得制度,应当按照现代法解释学以规范目的为核心,其他三种为辅助的方法论进行法律解释。善意取得制度之规范目的更侧重于保护交易安全,再结合证明责任分配领域权威的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让善意取得中的原权利人承担受让人善意的证明责任,是最为契合规范目的之选择。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善意要件之证明责任的理论分歧
二、《物权法》第106条法解释学分析的路径
三、对善意取得制度之规范目的的探求
    (一)依文义解释探求善意取得制度之规范目的
    (二)依体系解释探求善意取得制度之规范目的
四、法律目的论与规范说视野下善意要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规范说带来实践上的难题
    (二)法律目的论对规范说的再解释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什么是法教义学?——基于19世纪以后德国学说史的简要考察[J]. 雷磊.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04)
[2]善意取得制度的理性基础、作用机制及适用界限[J]. 郭志京.  政治与法律. 2014(03)
[3]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J]. 吴泽勇.  中国法学. 2012(04)
[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J]. 程啸.  法商研究. 2010(05)
[5]善意取得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研究[J]. 郑金玉.  现代法学. 2009(06)
[6]善意取得合同效力的立法解析与逻辑证成[J]. 彭诚信,李建华.  中国法学. 2009(04)
[7]证明责任视野下善意取得之善意要件的制度设计——《物权法》第106条之批评[J]. 徐涤宇,胡东海.  比较法研究. 2009(04)



本文编号:3733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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