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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中的行为制度特色

发布时间:2023-02-25 20:57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总则》的重中之重,本次修改无论从整体还是细节上均注重充分体现其特色。从整体上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外延扩大,由"公民或者法人"改为"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单独成节,其重要性进一步凸显;用"民事法律关系"代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体现法律概念周延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合法行为相区别,脱离价值判断体系。另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种类多样化、形式自主化、成立和生效时间科学化三大特点。从细节上看,作为法律行为制度核心的意思表示,具有意思表示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一体化和意思表示的撤回及解释方式特定化两大特色。另外,构成客观评价的法律行为效力体系,其重构体现法律开放性,而撤销制度的效力修订体现法律统一性。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特色概述
    (一)《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含义变化及特点
        1.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外延扩大。
        2.“意思表示”的核心地位被突显出来。
        3.用“民事法律关系”代替“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4.去掉“合法”二字,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问题相分离。
    (二)《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要素的变化及特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多样化。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自主化。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时间科学化。
二、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核心:《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的变化特点
    (一)意思表示的类型及表现形式一体化
    (二)意思表示的撤回及解释方式特定化
三、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评价体系:《民法总则》中法律效力的变化特点
    (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体系重构体现法律开放性
    (二)撤销制度的效力修订体现法律统一性
四、结语



本文编号:374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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