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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7-05-20 19:11

  本文关键词:论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现行破产法的通过与实施要早于物权法,所以破产法对于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应如何处理并未进行相应的规定。物权法作为民法体系中的基础法律,仅以一条简短的条文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并未涉及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问题。而破产法中赋予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是预告登记权利实现的障碍,两者间的矛盾需要平衡。其实两部法律并非刻意忽略预告登记的破产效力,而是立法过程中的一种遗漏,相关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仍未对问题的核心,即预告登记的破产效力究竟如何,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应处于怎样的地位,得到何种保护,做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相关的矛盾已经显现,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以明确相关的权利。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构成。引言部分的目的在于介绍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的研究意义,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基本思路。正文部分为文章的重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与价值。从国外以及国内的规定探讨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性质,国内不仅从物权法还从程序法不动产登记中考察有关预告登记的相关规定。然后分析了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着重从控制物权变动以及平衡交易双方利益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二章,预告登记在破产法中的权利冲突。本章主要分析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与破产管理人的合同选择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以及因此而可能导致的预告登记制度目的的落空。进而分析在破产程序中发挥预告登记破产效力的合理性以及如何对破产管理人选择权进行约束。第三章,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经过上一章的分析后,本章着重分析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在破产法体系中的特殊性,其与别除权等权利在权利本质上的区别,以及其与其他相关优先权在破产中的不同地位。第四章,预告登记担保的履行请求权在权利冲突中的实现。本章从具体的预告登记可能涉及的合同领域来进行分析。各种不动产合同在经预告登记后,债务人陷入破产时应当如何处理。结语部分对文章做出了总结,对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进行了概括总结。
【关键词】:预告登记 破产效力 待履行合同 解除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2.291.92;D923.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引言8-11
  • 一、问题的提出8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8-9
  • 三、研究现状9-11
  • 第一章 预告登记在破产程序中的矛盾与统一11-21
  • 一、预告登记目的在破产程序中落空11-12
  • 二、预告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与我国的现状12-16
  • (一)预告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12-14
  • (二)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14-16
  • 三、预告登记破产保护效力的合理性16-19
  • (一)破产法平衡利益的需要16-17
  • (二)预告登记制度目的的需要17-19
  • 四、预告登记破产效力实现的基础——限制破产管理人的选择权19-21
  • 第二章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地位21-29
  • 一、经预告登记之权利的权利特殊性21-23
  • (一)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与别除权21-22
  • (二)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与取回权22
  • (三)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与普通债权22-23
  • 二、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与相关权利的关系23-29
  • (一)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23-25
  • (二)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与抵押权25-26
  • (三) 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与破产企业职工权利26-29
  • 第三章 不同情形下预告登记破产效力的实现29-36
  • 一、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29-31
  • (一) 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实质性障碍29
  • (二) 合同继续履行存在实质性障碍29-31
  •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预告登记31-34
  • (一) 经预告登记的抵押权与经预告登记的物权变动的区别31
  • (二) 经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31-34
  • 三、抵押权预告登记34-35
  • 四、地役权预告登记35
  •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预告登记35-36
  • 结语36-38
  • 参考文献38-41
  • 后记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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