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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6-28 02:58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合同法》为保障承包人工程价款以及建筑工人工资利益的获得,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担保物权。由于建筑行业的复杂性,在建筑实务中出现了承包人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现象,这也引发了理论课与实物界一系列讨论。基于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工程承包人有权处分自己所拥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我们通过立法目的可以看到,其背后还牵涉到数以万计的建筑工人的工资利益,并且这些工资利益牵扯到建筑工人的生存权利益。如果任由工程承包人放弃这种权利,可能会导致作为弱势群体的建筑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我们需要对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思自治作出相应的限制。与此同时,考虑到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即建设周期长和需要大量的融资。我们也应该照顾到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融资要求。一味的否定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也过于片面,不利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在梳理现有观点学说以及不同案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相对有效说的观点。这一观点的最大优点是既保障了广大建筑工人工资利益的获得,也使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可以以在建建设工程为担保进行相应的融资。通...

【文章页数】:3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放弃行为有效说及无效说的否定性评价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有效说的否定性评价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无效说的否定性评价
二、放弃行为相对有效说及其证成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相对有效说的阐释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相对有效说的证成
三、相对有效说下放弃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
四、与工程价款放弃行为效力有关的立法建议
    (一)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登记
    (二)关于发包人为承包人另行提供担保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致谢



本文编号:3835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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