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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上的等同范围及其判断时间点——基于相关美国案例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03 19:58
  有效的发明专利均已经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其所应得到的法律保护的程度和力度应当是一致的,就等同理论的适用而言,也应该是一致的。一般的发明与有突破性进展的发明相比在质量上显然存在差距,如果将两者等量齐观,于高质量的发明而言显得有些不公平,因此对于不同质量的发明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力度具有一定合理性。但等同判定的法律标准应当是一致的,更宽等同范围并非更宽松地适用法律标准,而是先驱发明基于其自身的特性本身即享有更宽的等同范围,因为其完全可以撰写出更宽泛的权利要求,这才是其享有更宽等同范围的根基。由于技术和工艺不断发展变迁和扩散,等同物的范围事实上不断处于扩张之中,在诉讼中以何时的等同物范围来作为判断的基准,将影响到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最终裁判结论。美国法院在判断基准上几经反复,看似简单的判断时间点问题影响着等同范围的判断。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等同范围问题
    (一)先驱发明的等同范围
    (二)针对“先驱发明”的不同观点
    (三)其他类型发明的等同范围
二、判断时间点问题
    (一)专利发明日或专利申请日
    (二)侵害行为发生日
    (三)不可预见的等同物
三、小结



本文编号:3838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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