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无效宣告事由不能作为“撤三”案件的判定依据——评析扬州市林业生产技术指导站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3-11-11 13:40
<正>要旨:从"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以及从"撤三"与无效宣告制度的事由、效力的差异性来看,二者应严格限制在各自适用范围内运行,不能将商标无效宣告事由作为"撤三"案件的判定依据。注册商标通用化与"撤三"是两个完全不同属性的撤销理由,在"撤三"案件中不可交叉、组合使用,进而作为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案情
审判
评析
一、从“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看其适用范围
二、从“撤三”与无效宣告制度的事由、效力区别看其适用范围
三、注册商标通用化与“撤三”案件的适用范围
本文编号:386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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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一、从“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看其适用范围
二、从“撤三”与无效宣告制度的事由、效力区别看其适用范围
三、注册商标通用化与“撤三”案件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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