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网络直播的著作权属性
发布时间:2023-11-12 13:05
游戏直播是以游戏画面为主要内容的网络直播行为,当游戏画面构成作品时,直播行为应受游戏画面著作权的调整。在现行《著作权法》下,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都不能调整游戏直播行为,著作权兜底条款成为唯一选择。兜底条款的适用要节制,只在达到条件以后方可适用。未来修订立法要把握规律,彰显传播类权利的重要性,但不必设立向公众传播权,更不能采用"大传播权"模式。应修改广播权的定义,将游戏直播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对新作品的使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应尽量适用法定著作权,减少兜底条款的适用频率。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游戏网络直播权利属性的论争
(一)权利属性的认识分歧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说
(三)广播行为说
三、著作权兜底条款对游戏网络直播的调整
(一)洛克理论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调和
(二)著作权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
四、游戏网络直播著作权适用问题的立法完善
(一)“大传播权”模式的局限
(二)广播权的修订
结论
本文编号:3863212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游戏网络直播权利属性的论争
(一)权利属性的认识分歧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说
(三)广播行为说
三、著作权兜底条款对游戏网络直播的调整
(一)洛克理论与知识产权法定原则的调和
(二)著作权兜底条款的适用规则
四、游戏网络直播著作权适用问题的立法完善
(一)“大传播权”模式的局限
(二)广播权的修订
结论
本文编号:386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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