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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4-01-20 18:19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通过并公布,其第737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关于何为"虚构租赁物"以及"虚构租赁物"的法律后果,引起业界广泛讨论,争论不断。那么,若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被证实是不存在的,是否一律影响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审查义务的边界在哪里?这些问题值得融资租赁从业人士深思。本文以"虚构租赁物"问题案例为出发点,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租赁公司起到积极的借鉴意义。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起诉与答辩及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三、上诉与答辩及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四、对本案的评析
    (一)法院的两种论证思路
    (二)租赁物对融资租赁关系认定的影响
        1.《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对租赁物的处理。
        2.《民法典》对租赁物的处理。
        3. 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审查义务。
五、对租赁公司的启示



本文编号:388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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