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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居住权立法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24-01-28 21:29
  学界关涉居住权主体及功能范围向来存在争议,有学者从居住权用益性功能为视角提出以满足不同市场社会主体多元化投资需求为旨要,而不应一味严守居住权制度本身人役性。以利益衡量理论为研究视角,需衡酌居住权不同主体及功能范围在居住权制度所体现的利益,依托不同理论预设逻辑推理,深挖我国居住权立法中存在的利益博弈,并进一步阐释居住权不同主体时和居住权不同功能范围时存在的利益冲突。居住权立法应体现我国本土实情,在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前提下,应遵循自然人主体以"生活性"居住为功能边界,最终落脚在居住权旨在满足自然人"生活性"居住为宗,是解决《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立法中居住权主体及其功能范围争议的关键。至于学界所争议居住权其他主体及功能,待民法典颁布后,在条件具备时可通过司法解释或单行立法模式予以规定。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二、基本理论阐释
    (一)居住权制度
        1.居住权概念厘定。
        2.居住权渊源。
    (二)利益衡量理论
三、出发点:居住权制度中的利益衡量
    (一)居住权主体的利益衡量:自然人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居住权功能中的利益衡量:“生活性”居住权同“投资性”居住权
四、落脚点:居住权在于满足自然人“生活性”居住的利益衡量
    (一)居住权主体预设
        1.假定一:
        2.假定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主体
    (二)居住权功能预设
        1.假定一:
        2.假定二:
    (三)我国居住权主体及功能的立法选择
        1.利益辨识角度。
        2.利益抉择角度。
结语



本文编号:3887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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