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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节目录像制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以邻接权的客体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4-02-22 13:03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以独创性低为由将体育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这实际上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作为了邻接权的客体。从制度产生的根源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在著作权法中规定邻接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保护独创性低的思想表达,而在于保护传播者对作品的传播利益。判断某一内容是否属于邻接权客体,不应当根据其独创性的高低或有无,而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对现有内容的传播。体育赛事节目本质上属于对体育赛事现场实况的传播,以此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给予邻接权保护,显然更符合邻接权制度的一般原理。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1 现状:多数法院以独创性低为由将赛事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
    1.1 体育赛事节目被认定为录像制品的司法实践
    1.2 法院将独创性较低的思想表达当作邻接权客体的事实
2 反思:独创性低并非赛事节目被认定为录像制品的依据
    2.1 邻接权的客体应为作品或非作品内容的传播
        2.1.1 从诞生的根源来看,邻接权制度为保护传播者的利益而建立
        2.1.2 从相关国际条约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对象为现有内容的传播
        2.1.3 从各国著作权法来看,邻接权的保护客体迥异
        2.1.4 从制度的本质来看,邻接权的客体应为现有内容的传播
    2.2 独创性的高低并非著作权与邻接权客体的区分标准
3 建议:以赛事节目属于现有内容的传播为由将其认定为录像制品
4 余论



本文编号:3906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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