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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务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关联

发布时间:2024-02-22 15:22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关系应当遵循"从随主"原则: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原则上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断或中止,反之则否。保证人享有和行使时效抗辩权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独立性:主债务被重新确认导致主债务人丧失原时效抗辩权,但不影响保证人享有和行使主债务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的,应区分保证成立的原因关系以确定保证人是否丧失求偿权。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者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的,即丧失另一时效抗辩权。

【文章页数】:14 页

【文章目录】:
一、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基本关系
    (一)二者是否适用相同的时效期间
    (二)主债务时效届满是否当然导致保证债务时效届满
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关系
    (一)主债务时效中断对保证债务时效中断的影响
    (二)保证债务时效中断对主债务时效中断的影响
三、主债务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的影响
    (一)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主债务人的影响
    (二)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对保证人的影响
四、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或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对求偿权的影响
    (一)保证人放弃主债务时效抗辩权对求偿权的影响
    (二)保证人放弃保证债务时效抗辩权对求偿权的影响
五、保证人放弃一种时效抗辩权对另一时效抗辩权的影响
六、结论



本文编号:3906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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