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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保证期间规则修改评释

发布时间:2024-02-24 19:04
  《民法典》新增保证期间概念的规定属于不完全法条,不能仅依据该条认定保证责任消灭。《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是继承司法解释规定的结果,也是与诉讼时效规则相契合的需要。《民法典》继承了司法解释的"视为没有约定"规则,但未继承"视为约定不明"规则。对于"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条款,应依据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确定其涵义和效力。对于《民法典》新规定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应采目的性缩限解释并结合诉讼时效的一般起算标准予以解释。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保证期间的概念和性质———《民法典》第692条第1款评释
    (一)该款新增保证期间概念的规定
    (二)该款规定保证期间为不变期间
二、约定保证期间的确定———《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评释
    (一)该款继承了司法解释的“视为没有约定”规则
    (二)该款未继承司法解释的“视为约定不明”规则
三、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的关系———《民法典》第694条评释
    (一)《民法典》第694条与第188条第2款的关系
    (二)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三)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本文编号:3909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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