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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算法侵权”的归责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4-02-29 00:46
  搜索引擎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只具有在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当不存在特定的第三方侵权主体时,难以对搜索引擎公司就其算法自然排名的搜索结果所造成的损害主张侵权责任。但结合有关案例和法律规范可知,搜索引擎公司对其算法产生的搜索结果不能仅以"技术中立性"为由采取消极放任的态度,其仍负有在接到权利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进行阻止、预防的注意义务,否则应当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以实现权利人救济。而权利人向搜索引擎公司发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以预防、消除损害的有关通知,既可以基于其一般权利消极抵御的权能,也可以依据个人信息权中包含的积极权能进行主动请求。无论涉及何种权利,在"算法侵权"案件中为搜索引擎公司划定义务边界是利益平衡的关键。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避风港原则的适用障碍
三、搜索引擎“算法侵权”国内外司法观点评析
    (一)“技术中立”原则的运用
    (二)“算法侵权”的归责路径
四、“被遗忘权”的发展及其对权利人救济的影响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1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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