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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发布时间:2024-03-01 04:20
  世上所有自由都应该是相对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遗嘱自由也是如此,我们必须对其做合理的约束和限制。尽管我国《继承法》上也对遗嘱自由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限制,但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导致情况相同但是判决却有很大差异的案件发生。还由于在我国过多的强调遗嘱自由,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地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逃避社会责任,不考虑家庭义务,任意处分财产,纵容了一些违背社会道德,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事件不断发生。因此对遗嘱自由进行合理限制,是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的要求,也是实现私法实质的要求,既有利于个人权利的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也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立法中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足,例如:受保护的继承人范围太小,即必留份规定适用的权利人范围太小,必留份份额既没有具体明确,也没有参考标准,导致实践中不好操作。本文将域外四个国家遗嘱自由的限制立法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学习域外各国成熟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优化,从中吸收合理的成分完善我国已有的必留份规定,更好地完善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制度,提高适用性,落到实处,实现有效合理限制遗嘱自由的目的。本文...

【文章页数】:3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遗嘱自由限制的概述
    (一)遗嘱自由的内容
        1、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2、选择遗嘱形式的自由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二)遗嘱自由限制的必要性
    (三)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现状
        1、遗嘱自由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遗嘱应当为特定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二、域外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一)域外遗嘱自由之限制立法
        1、法国法
        2、德国法
        3、英国法
        4、美国法
    (二)域外立法经验的比较分析
三、我国遗嘱自由限制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的主体范围过小
    (二)必要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
    (三)未对生存配偶的权益作特别的保障
    (四)缺乏对必留份权利的保障措施
四、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完善建议
    (一)扩大我国必留份适用的主体范围
    (二)明确必留份份额的衡量标准
    (三)特别保障生存配偶的权益
    (四)建立必留份权利的保障措施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915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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