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与立法原则
发布时间:2024-03-12 18:27
<正>引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上位概念是物质性人格权。梁慧星教授等认定物质性人格权是"防御性人格权",不能积极利用。王利明教授等主张物质性人格权既具有防御性,也可积极利用。物质性人格权究竟有无积极利用的属性以及如何积极利用?这是人格权研究和立法必须清晰和解决的核心问题。防御性权利之说的由来和依据人格权出现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但尹田教授认为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是"人之本体"的权利,不能由民法赋予。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防御性权利之说的由来和依据
如何理解“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积极利用是物质性人格权的固有属性之一
物质性人格权积极利用的立法原则
结语
本文编号:392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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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防御性权利之说的由来和依据
如何理解“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积极利用是物质性人格权的固有属性之一
物质性人格权积极利用的立法原则
结语
本文编号:3926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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