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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7-05-25 10:12

  本文关键词: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数字技术的产生使图书、音频、视频等得以数字化,并且可以使数字内容通过网络直接进行传输、下载、使用,这突破传统商品交易方式。随着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普及,该类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例如数字内容及其交易的性质确定问题、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中的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和消费者撤回制度问题、格式条款效力问题、消费者权利救济问题等。尽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已经意识到了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与众不同,并试图将其纳入调整范围之内,但由于数字内容具有无形性、易复制性、易篡改性、不可消耗性、多样性等区别于传统交易客体的特性,导致其很难直接适用我国《消法》,这使得消费者面临十分严峻的困境。如何解决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与此同时,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此类交易进行了较为完善的立法,这些立法经验在对我国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时具有借鉴价值。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共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主要探讨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的困境。首先明确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仅指与实际载体剥离且通过复制、下载等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客体主要包括内容软件、数字影音、电脑动画等。在此基础上再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是否可以适用现行《消法》进行讨论。无论是《消法》已然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进行规制的事实,还是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中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都表明数字内容在线交易可以适用《消法》。但是在适用过程中,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数字内容以及其在线交易的性质不明确。数字内容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性质是“买卖”、“授权行为”或是具有独立特性?第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消费者严重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来进行消费选择,那么如何能保证经营者会如实、及时、适当地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无法行使撤回权。赋予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消费者撤回权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正当,如何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第四,合理确定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悉格式条款的存在和全部内容,并且不受不合理格式条款的约束?第五,缺少一种有利于消费者司法救济的途径。如何设计能够满足信息时代的管辖规则和司法救济途径,对消费者进行实质性保护。第二章主要探讨数字内容及其在线交易性质。传统消费者关系客体可以区分为“商品”和“服务”,二者在无形性、不可分离性、异质性、易逝性等特征上都有明显的区别,因此通常可以采用分析有形元素所占比例和使用经济测量的方法对二者进行区分。但由于数字内容往往具有混合性和多样性,难以直接进行整体区分,因此应当针对具体数字内容结合有形因素所占比例以及经济测量的方法来确定具体数字内容的属性。根据是否批量生产,数字内容又可分为标准的数字内容和定制的数字内容,二者的在线交易行为也相区别。标准的数字内容在线交易虽然在性质上和买卖合同具有相似性,但其具有的“连续供给”特征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十分类似,因此可以将其归类为具有连续供给性质的特殊买卖合同。而定制的数字内容在线交易具有承揽性质,应属于承揽合同。为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确定行为性质可以为建立此类交易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奠定基础。第三章主要探讨《消法》适用于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具体问题解决。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解决,以求初步建立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保护机制。第一,经营者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消法》应当针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设置特殊信息披露要求,除了一般在线交易中要求披露的经营者身份、商品或服务主要特点、价格等相关信息之外,还需要披露内容可读条件、技术保护措施、个人信息收集等信息。同时还应当考虑信息披露的方式、语言、时间点要有利于消费者获取信息,以及不同类型消费者可能对获取信息有不同的障碍。第二,无论是基于数字内容存在撤回操作的可能性还是基于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目的,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中的消费者享有撤回权都具有正当性。同时为了防止消费者权利滥用,法律在赋予消费者撤回权的同时应当规定消费者撤回权的排除适用情形,例如经营者已经赋予消费者合理审视机会、消费者已经使用数字内容、数字内容为定制等。另外,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条件、期限等也都必须有明确的规定。第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和提供方式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数字内容在线交易对格式条款的运用频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频繁,因此有必要针对这种类型中格式条款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如果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式剥夺了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权利,或是格式条款对于消费者使用数字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限制,那么这些条款应当无效。另外经营者应当采用技术手段保证消费者在接受格式条款之前已经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审查。第四,消费者可能会因为传统司法救济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放弃救济。因此,需要设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规则和引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完善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消费者的司法救济制度。
【关键词】:数字内容 在线交易 消费者保护 信息披露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8
【目录】:
  • 摘要3-6
  • Abtract6-11
  • 引言11-15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11
  • 二、文献综述11-14
  • 三、研究方法和构思14-15
  • 第一章 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消费者保护的困境15-21
  • 第一节 数字内容的概述15-16
  • 一、数字内容的概念和范围15-16
  • 二、数字内容的特征16
  • 第二节《消法》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适用16-21
  • 一、《消法》对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规定17
  • 二、《消法》适用数字内容在线交易存在的问题17-21
  • 第二章 数字内容及其在线交易的性质21-26
  • 第一节 数字内容的性质21-23
  • 一、消费关系客体的区分21-22
  • 二、数字内容性质的认定22-23
  • 第二节 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性质23-26
  • 一、标准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性质23-25
  • 二、定制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性质25-26
  • 第三章 《消法》适用于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具体问题解决26-46
  • 第一节 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度26-31
  •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26-27
  • 二、数字内容在线交易中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27-30
  • 三、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方式30-31
  • 第二节 正确适用消费者撤回权制度31-38
  • 一、数字内容在线交易适用撤回权的正当性32-34
  • 二、数字内容消费者撤回权的适用范围34-36
  • 三、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期限36-38
  • 第三节 合理确定数字内容在线交易格式条款的效力38-41
  • 一、在线交易格式条款的成立问题38-39
  • 二、格式条款的有效性39-41
  • 第四节 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41-46
  • 一、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的管辖规则42
  • 二、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入42-46
  • 结语46-47
  • 参考文献47-50
  • 后记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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