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辞型职场性骚扰的司法裁判逻辑
发布时间:2024-03-31 08:57
言辞型职场性骚扰是以言语、文字和图像形式在职场实施的性骚扰。此类性骚扰相对于肢体行为更具有隐蔽性和频发性,法律边界也较为模糊。检索现有言辞型职场性骚扰的案例分析发现,目前司法裁判标准尚不统一。由于中国《民法典》《女职工保护条例》等多项法律法规确立了雇主防治性骚扰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介入调查性骚扰,由此使性骚扰争议的主体结构由"骚扰者—被骚扰者"转变为"骚扰者—用人单位—被骚扰者",争议性质也由民事争议转变为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性骚扰的证明责任。本文认为,司法裁判对于言辞型职场性骚扰应建立实体和证据两方面的标准,在实体上考察性骚扰对被骚扰者和用人单位两方面的损害,在证据上考察用人单位内部证据能否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链,并逐步建构以用人单位为中心的争议处理模式和以用人单位内部证据为中心的证据标准。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裁判要点分析
二、雇主防治性骚扰义务下的争议性质转变
(一)职场性骚扰争议的三方结构
(二)单个民事侵权争议转变为民事侵权争议复合劳动争议
三、雇主承担的性骚扰证明责任
(一)雇主证明责任的形成及其难点
(二)职场言论自由与言辞型性骚扰之间的界限
(三)言辞型性骚扰的司法裁判标准
四、言辞型性骚扰防治的司法对策
(一)建构以用人单位为中心的争议处理模式
(二)建立以用人单位内部证据为中心的证据标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43762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司法裁判要点分析
二、雇主防治性骚扰义务下的争议性质转变
(一)职场性骚扰争议的三方结构
(二)单个民事侵权争议转变为民事侵权争议复合劳动争议
三、雇主承担的性骚扰证明责任
(一)雇主证明责任的形成及其难点
(二)职场言论自由与言辞型性骚扰之间的界限
(三)言辞型性骚扰的司法裁判标准
四、言辞型性骚扰防治的司法对策
(一)建构以用人单位为中心的争议处理模式
(二)建立以用人单位内部证据为中心的证据标准
五、结语
本文编号:3943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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