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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的再思考

发布时间:2024-04-27 03:39
  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新闻合作化采集趋势的加强,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样态呈多元化趋势。同时,由于新闻信息的公共性,其著作权的保护又有别于其他作品,因此,确认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保护主体权益成为重要议题。文章梳理了著作权法产生的历史及关于著作权主体身份的争论,分析了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作品主体身份的变化,认为无论处于怎样的媒体环境,抓住著作权法主体身份确认的原则性条件,将保护权益与限制权利相结合,最终提高公众对著作权的认可程度,才是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的根本路径。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到底保护谁的利益?
二、新闻作品著作权主体的历史探究与现状分析
    1. 历史上关于著作权法保护主体的追溯
    2. 新媒体环境下著作权利益主体的复杂性
三、新闻类作品著作权主体身份面临的挑战及坚守的原则
    1. 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应为具有生理意义的自然人
    2. 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应为具有创作性作品的作者
    3. 新闻类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应对作品具有实质贡献
结语



本文编号:396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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