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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对四种他物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发布时间:2024-05-29 04:41
  农地"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虽有被解释为物权或债权的空间,但将其定性和定位在物权利多弊少,且不宜仅从存续期限的长短、登记与否等角度来作判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权、同价应当落到实处,既要避免本为商业目的利用集体土地却实施征收的措施,以防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减少;又应封堵"绕道"宅基地使用权的渠道而后转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池"的暗度陈仓。居住权制度在相关人之间可以满足住房困难者生活居住的需要,也应成为投资性建设者用其达到合作各方共赢的法律手段,故应允许较为宽松地解释和适用居住权制度。变僵硬地禁止流押条款为弹性地对待流押条款,把流押条款交由各个相应的制度及规则去处理;变由抵押权人独享抵押物转让与否的决定权为充分尊重抵押物所有权人的意愿,设置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和涤除权甚至提存的制度来保障抵押权人的利益,平衡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是明智之举。重整抵押权与质权的顺位关系的规则,合并动产抵押和浮动抵押,增设超级优先权,都是可圈可点的。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制度
    (一)三个概念的使用场合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说之反驳
    (三)对土地经营权的定性和定位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及其释评
    (一)《民法典》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发展的意义
    (三)防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被不当扩大化
三、居住权制度及其释评
    (一)居住权的类型
    (二)居住权的主要内容
    (三)扩张解释《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四、抵押权制度及其释评
    (一)抵押物种类的调整
    (二)弹性化地对待流押条款
    (三)抵押物的转让、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涤除权三项制度的衔接与配合
    (四)合并动产抵押与浮动抵押
    (五)抵押权与质权的效力顺序
    (六)超级优先权
    (七)为动产担保的统一登记预留空间



本文编号:398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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