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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之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7 11:25

  本文关键词: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之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动产所有权上负有限制物权,受让人取得的所有权即面临价值减损危险。为贯彻交易保护之目的,有必要使受让人具有取得无负担所有权之可能。动产物上负担主要涉及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及留置权。法条适用上,《物权法》第108条、第188条及第191条对该问题均有涉及,并发生了适用难题,亟待澄清。在构成要件上,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应与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相同,须满足主客观要件,亦即动产无物上负担的权利外观及受让人对此之善意。因《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过简,肇致现实交付与各观念交付情形下所对应的信赖基础不明确;受让人就无负担的善意保护范围,善意与动产抵押权对抗力之关系亦不明朗,应结合实例予以分析。在动产物上负担消灭的例外问题上,存在法律漏洞,宜参考域外法学之经验,予以填补。本文以法制史考察为基础,重点运用了比较法、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等方法,探讨了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规则在物权法领域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就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问题作了概述。首先简要介绍了与本文直接相关的三个《物权法》条文,即第108条、第188条及第191条;其次,分析了动产无负担取得规则的正当性原因、适用的权利范围和所有权取得方式等,为后文之研究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对《物权法》三个条文的适用分析和相应检讨。《物权法》第108条作为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法效果,文义失之过窄,致生法律漏洞,宜使其类推适用于所有权人出让情形中质权及留置权之消灭。《物权法》第191条虽在实务中成为了不动产所有权及特殊动产所有权变动登记障碍,却无法阻却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所有权的流转;故动产抵押权消灭与否,应回归《物权法》第108条及第188条为决定。《物权法》第188条登记对抗主义意指受让人善意时,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消灭;但该条所涉对抗力的前提,动产抵押的公示功能则存在障碍,应予以立法完善。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的主客观要件。伴随现代交易形式的发展,出让人的占有已不足以作为受让人信赖出让人享有完全所有权,即物上无负担的基础。作为客观要件的权利外观,应区分现实交付与各观念交付分别探讨,如简易交付要求受让人之占有须源自出让人,占有改定要求出让人完全丧失对物控制力。作为主观要件的善意,决定了受让人何种信赖值得保护;该要件具有相当的调节功能,较之客观要件,在认定上更为灵活。善意保护范围、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及准据时点都是本文探讨的对象。第四部分介绍了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的例外。首先是《物权法》第107条占有脱离物规则的适用与类推适用:当发生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时,如留置权人或动产质权人构成占有脱离的,其可直接适用该条,两年内可行使回复请求权,所有权及物上权利复活;当动产为所有权人出让,而留置权人或质权人构成占有脱离,则类推该条,物上权利人行使回复请求权后,物上权利复生。其次,出让人以让与返还请求权方式出让的,若请求权的相对人恰为占有动产的物上权利人,则不论受让人是否知悉,物上负担均不消灭。再次,若动产所有权被受让人返还与出让人的,则第三人物上权利复活。
【关键词】:动产物上负担 登记对抗 权利外观 善意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2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言9-16
  • 一、问题的提出9-10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10-11
  • 三、文献综述11-16
  • 第一章 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之概述16-20
  • 第一节 立法现状及争议焦点16-17
  • 第二节 动产无负担取得规则的正当性基础17-18
  • 第三节 动产无负担取得规则的适用范围18-20
  • 第二章 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之条文适用与检讨20-34
  • 第一节 动产非所有权人让与规则的类推适用20-21
  • 第二节 抵押物转让限制规则的目的性限缩21-29
  • 一、抵押物转让的立法沿革22-24
  • 二、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24-25
  • 三、抵押物所有权的变动25-28
  • 四、本文观点28-29
  • 第三节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的构成与质疑29-34
  • 一、登记对抗主义的逻辑构成29-31
  • 二、动产抵押登记公示功能的质疑31-34
  • 第三章 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之主客观要件34-55
  • 第一节 客观要件:各占有取得方式中对应的权利外观34-47
  • 一、权利外观基础的观念变迁34-37
  • 二、现实交付对应的权利外观37-39
  • 三、观念交付对应的权利外观39-47
  • 第二节 主观要件:就动产所有权无负担为善意47-55
  • 一、善意作为主观要件的功能47
  • 二、善意保护的范围47-50
  • 三、善意的认定标准与举证责任50-54
  • 四、善意的准据时点54-55
  • 第四章 动产所有权无负担取得之例外55-65
  • 第一节 占有脱离物规则的类推适用55-57
  • 一、无权处分人为出让之情形56-57
  • 二、所有权人为出让之情形57
  • 第二节 依指示交付为让与时,与占有相结合的物上负担57-60
  • 一、物上权利人因占有而受保护57-59
  • 二、受保护的物上权利人范围59-60
  • 第三节 回首取得:动产物上负担之复活60-65
  • 一、问题概述60-61
  • 二、两种法律构造方式61-63
  • 三、本文观点63-65
  • 结论65-67
  • 参考文献67-7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1-72
  • 后记7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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