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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5-27 20:07

  本文关键词:航空旅客黑名单法律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某些航空公司制定了旅客黑名单,禁止扰乱航空运输秩序的旅客登机,这在实践中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例如航空公司是否有权设立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标准是什么,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旅客如何获得救济?目前我国的航空法律法规对此尚没有做出回应。事实上,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制定了航空旅客黑名单,用于防范潜在的恐怖分子。随着20世纪末21世纪初航空旅客不轨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了航空安全,各大航空公司也纷纷在自己的运输总条件中规定了拒载的情形,从而在航空旅客运输的实践中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黑名单,政府制定的黑名单用于防范潜在的恐怖分子,而航空公司制定的黑名单用于规制不轨旅客。本文着重研究以下问题:航空旅客黑名单产生了哪些实践争论和理论争鸣?航空旅客黑名单是否合法?航空旅客黑名单的运行程序是怎样的,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旅客如何获得救济?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就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的现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为此,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章对美国、加拿大、欧洲和中国的航空旅客黑名单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其存在的实践争论和理论争鸣。在政府层面上,美国官方的航空旅客黑名单由恐怖分子安全中心进行管理,加拿大官方的航空旅客黑名单由联邦交通署负责,而欧盟直到2015年才通过了建立旅客信息系统的决议,以应对恐怖袭击,官方的航空旅客黑名单正在建立中。至于中国,尚没有官方的航空旅客黑名单。在航空公司层面上,美国、加拿大、欧洲乃至中国的航空公司都已经将航空旅客黑名单运用到实践中。但是随着航空旅客黑名单实践的日益增多,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问题,在理论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航空旅客黑名单是否违反了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否剥夺了旅客自由出行的权利?第二章在第一章总结的理论争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研究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旅客自由出行的权利。首先,只有当航空承运人向全社会提供旅客运输服务时,才具有公共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履行强制缔约义务,但是该义务的履行以旅客提出的运输要求是“通常”、“合理”的为前提,如果旅客提出的要求超出了航空承运人的服务范围或者侵犯了其他旅客的合法权益或者可能威胁航空安全,那么航空承运人可以拒绝旅客的运输要求。其次,虽然航空旅客可以基于消费者的身份获得法律的特殊保护,但是公共安全应优先于消费者个人权益得到保护,国家对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障以不威胁到航空安全为前提。被列入航空公司黑名单的旅客仍然享有一定的选择权,航空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也拥有一定的选择消费者的权利。最后,航空旅客享有乘坐飞机自由出行的权利,自由出行权作为人权的内容之一,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旅客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下,其自由出行权受到了侵害,但是在旅客没有被错误列入黑名单的情况下,政府制定的黑名单没有侵犯自由出行权,因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并且政府可以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公民的权利。航空公司制定的黑名单也没有侵犯自由出行的权利,因为旅客还是可以自由选择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出行。论文第三章对于航空旅客黑名单的程序和救济进行分析。航空旅客黑名单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包括两个方面:黑名单的制定和黑名单的执行。在黑名单的制定过程中,黑名单的名册不应当公开,因为黑名单中的旅客只是具有威胁航空安全的可能性,是政府主管部门和航空公司基于旅客过去的行为所做的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并不具有绝对性。而一旦发生了错误,那么无疑侵犯了被错误列入黑名单旅客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会降低社会对于该旅客的评价。但是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应当公开,因为只有这样,旅客才能够知道自己会什么会被“拉黑”,有利于旅客维护自己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警示潜在不安分子的作用。在黑名单的执行过程中,如果政府想要限制旅客乘坐飞机自由出行的权利,必须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事先的通知和事后的听证,因为出行的自由属于法律保护的自由的内容之一,这也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此外,由于航空旅客黑名单只是一种主观上的判断,并不一定正确,因此当旅客被错误列入黑名单后,应当给予法律上的救济。如果被错误列入了航空公司的黑名单,那么旅客可以以作出禁飞决定的航空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而如果被错误列入了政府的黑名单,那么旅客不仅可以获得听证的权利,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论文第四章立足于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的现状,提出完善建议。现阶段我国在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构建上还存在着很大的缺失。首先,必须明确黑名单的设立主体。政府部门可以设立航空旅客黑名单,这既是履行我国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也符合我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修改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明确赋予政府部门制定黑名单的权力。至于设立黑名单的主体,可以由机场公安制定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并且草拟“黑名单”上的人员,然后报民航局审查通过。航空公司也可以设立航空旅客黑名单,这符合《蒙特利尔公约》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顺应了国际民航的发展趋势。其次,必须明确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和退出条件。当旅客可能实施恐怖活动危害航空安全时,应当被列入政府的黑名单。而航空公司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可以由其自己规定,但是必须明确的规定在运输总条件中。由于政府黑名单针对的是潜在的恐怖分子,对于那些危害航空安全的劫机犯来说,终身禁止其乘坐航班出行未免不可,需要严格限制其退出黑名单的条件,除非其能够证明是被错误列入了政府的黑名单。而对于被列入航空公司黑名单的不轨旅客,应该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在禁飞期经过或者签署承诺书,并且不再具有危害航空安全可能性的,可以将其名字从黑名单中去除。最后,必须给予被错误列入黑名单旅客救济自己权利的途径。如果旅客被错误列入了航空公司的黑名单,那么其可以以航空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以航空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解除航空公司对其的禁飞限制。而如果旅客被错误列入了政府主管部门的黑名单,由于将旅客列入黑名单的行为在我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列入黑名单的旅客除了可以获得事先的通知和听证的权利外,还可以以民航局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关键词】:航空旅客黑名单 航空安全 强制缔约义务 自主选择权 自由出行权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3.6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5-11
  • 导言11-22
  • 第一章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实践与争论22-33
  • 第一节 航空旅客黑名单在若干国家的实践22-27
  • 一、美国的实践23-24
  • 二、加拿大的实践24-26
  • 三、欧洲的实践26
  • 四、中国的实践26-27
  • 第二节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实践争论27-30
  • 一、制定主体27-28
  • 二、限制内容28-29
  • 三、适用范围29-30
  • 第三节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理论争鸣30-33
  • 一、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30-31
  • 二、航空旅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31-32
  • 三、航空旅客的自由出行权32-33
  • 第二章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合法性分析33-46
  • 第一节 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33-36
  • 一、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33-35
  • 二、航空公司强制缔约义务的例外35-36
  • 第二节 航空旅客的在自主选择权36-41
  • 一、航空旅客身份的演变——从合同当事人到消费者37-38
  • 二、政府黑名单与旅客的自主选择权38-39
  • 三、航空公司黑名单与旅客的自主选择权39-40
  • 四、旅客的自主选择权与航空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的关系40-41
  • 第三节 航空旅客的自由出行权41-46
  • 一、航空旅客自由出行权的性质41-43
  • 二、政府黑名单与自由出行权43-44
  • 三、航空公司黑名单与自由出行权44-46
  • 第三章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程序与救济46-54
  • 第一节 航空旅客黑名单的运行程序46-49
  • 一、公开原则在运行中的适用46-48
  • 二、正当程序原则在运行中的适用48-49
  • 第二节 被错误列入黑名单旅客的救济49-54
  • 一、听证50
  • 二、复议50-52
  • 三、诉讼52-54
  • 第四章 我国航空旅客黑名单制度的完善54-66
  • 第一节 分类设立黑名单的必要性54-57
  • 一、设立政府黑名单的必要性54-56
  • 二、设立航空公司黑名单的必要性56-57
  • 第二节 政府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57-62
  • 一、设立政府黑名单的法律依据57-58
  • 二、设立政府黑名单的部门58
  • 三、政府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和退出要求58-59
  • 四、旅客被错误列入政府黑名单的救济59-62
  • 第三节 航空公司黑名单制度的完善62-66
  • 一、航空公司黑名单的进入标准和退出要求62-64
  • 二、旅客被错误列入航空公司黑名单的救济64-66
  • 结论66-68
  • 参考文献68-75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75-76
  • 后记7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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