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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模式——以美、德两国判例为基础

发布时间:2017-06-21 15:18

  本文关键词:论传统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模式——以美、德两国判例为基础,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除了应当予以补偿的传统征收形式以外,还有应当予以补偿的财产权过度限制,即对财产的管制征收以及不应予以补偿的财产权合理限制,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由于我国宪法规范的缺失,对传统征收以外的财产权限制模式,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与困惑。德国与美国在财产管制征收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领域已经确立了一系列标准,司法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典型案例,对改进并完善我国的财产权限制的宪法规制问题有一定的启示。我国要构建合理的宪法财产权限制条款,还要建立并完善合宪性审查机制,从理论到实践,建构科学合理的财产权保护与限制体系。
【作者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
【关键词】财产权 管制征收 社会义务
【基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15年度项目(15FXD05)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课题(HEUCFZ1611)
【分类号】:D923.2
【正文快照】: 我国目前财产权限制的主要方式是传统的财产征收,这种征收是有偿的占有性征收,是对财产权的剥夺。而财产权限制的方式有多种,不仅限于剥夺财产权的征收,还包括了应予补偿的财产权过度限制,即对财产的管制征收,以及不应予以补偿的财产权合理限制,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对传统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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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6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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