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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衡量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7-06-28 16:09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限度——以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衡量为视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当前民法总则编纂中民法与商法关系的立法争议,在技术层面上体现为商事规范的抽象化程度及其在民法总则中体现形式的问题。在民法总则的抽象标准得以确定的前提下,民法总则对商事规范的抽象能力不取决于民法典本身,而取决于可供抽象化的商事规范素材。民法总则在立法上应当以提取公因式为其基本方法,与低度抽象的通则式立法存在明显差异。基于民法总则的抽象化标准对商事规范素材进行衡量,唯有商事主体制度存在进入民法总则的较大必要性,商事代理制度存在进入民法总则的较小必要性,商法本体、法律原则、法律行为、时效、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等制度的进入应当受到限制。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民法总则 商事规范 提取公因式 抽象标准
【基金】:作者主持的2015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独立担保的商事法理构造及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5CFX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3
【正文快照】: 2014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1〕。尽管存在民法典编纂“几步走”的争议,但编纂民法总则是立法机关与其他起草者的一般共识,切中当下的实乃民法总则的立法技术及其内容设置问题。传统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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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49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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