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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反思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5-02-04 09:24


  论文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实践审理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引起了很多争议,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反思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以探讨该制度的完善路径。

  论文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司法实践 调解
 
  每个地区刑事案件的类型和数量很大程度上受该地区的经济状况、风土人情所决定。X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外来人口相对同地区其他县区较少,许多年轻劳动力外出,每年由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和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等案件均可占该县刑事案件的20%左右,有几年甚至达到四分之一。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在该县刑事审判中占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价值追求

  (一)调解促进案结事了,符合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追求
  相较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更符合现阶段新形势下的恢复性司法刑事价值。 刑事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案结事了之后就在三者之间重新建立了平衡。对被害人而言,加害人受刑事处罚,其物质损失得到赔偿、心态得到平衡;对加害人而言,收到刑事处罚,向被害人承认过错并承担责任;对社会而言,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共同修复,从而恢复了社会关系的稳定与平衡。调解给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提供了相互协商对话的平台,也体现了被害人对司法权的参与。
  (二)民事赔偿符合社会的秩序追求
  法律本就是实现社会秩序的工具。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惩治犯罪,那么民事诉讼的功能便是维护权利,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则是在惩治犯罪的同时维护被害人的民事利益。许多被告人在调解过程中明白犯罪不仅人身受到约束,还要付出巨大的金钱代价。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被告人通过真诚悔罪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取得最佳的社会防卫效果。

  二、司法实践中产生的现实问题

  (一)附带民事部分易使刑事审判的迟延
  一方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部分的审理大多与附带民事部分相关联,许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涉及伤势、伤残等级等需要鉴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致使整个案件久拖不决。据调查,某地区基层法院刑庭六个月以上未结案中有50%涉及鉴定,许多省级鉴定耗时较长导致刑事部分审理迟延。另一方面,由于需要调解使审理时间达到几个月的更是数不胜数。一般情况下,调解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比判决要大得多。且不说结果如何,2014年1月至今,X县平均每个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需耗费35.33天,而该县的所有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15.77天,简易程序的平均审理天数仅为5.84天。
  (二)赔偿与刑罚关系认识不一,致使从轻幅度存在较大差异
  实践中被告人只要附带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获得被害人谅解,除性质恶劣的案件外,均能获得从轻,大部分可适用缓刑。由此,社会上产生很多“花钱买刑”的不良说法,也给法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各界对赔偿与刑罚之间的认识不一,主张从轻的认为:一是被告人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证明其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不深,可对其从轻处罚;二是从轻处罚可促使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有利于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弥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主张不予从轻的则认为:一是刑事责任是行为人触犯刑法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惩罚性的责任,不能消除受害人物质损失引起的后果,赔偿是民事责任,并不涉及人身权利的处罚。由于是该项为酌定情节,没有统一的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各地区的从轻幅度大相径庭。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缺位,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
  实践中附带民事判决进入执行阶段,被告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是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比比皆是。虽然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查封和扣押被告人财产的权力,但是实践中几乎没有用到该项措施,法官通常会告知被害人如果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径行判决后可能会面临财产难以执行到位,赔偿款几年甚至十几年拿不到也存在可能。考虑到先予执行毕竟在案件审理之前已经采取,而被告人在没有被判决之前并不必然有罪,一旦最终判决结果与之不符,产生的负面影响和司法风险较普通民事诉讼大得多。“任何人未经法院宣判之前是无罪的。”这一法治精神注定了附带民事诉讼采取任何民事上的救济措施是对未定罪被告人的消极社会宣示。
  (四)赔偿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法律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此因盗窃、诈骗等犯罪而遭受损失的被害人被排除在外。“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是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对象。这些被侵财案件的被害人只能通过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获得赔偿。实践中,许多该类案件的赃物已被犯罪分子处理,所得财物被挥霍一空,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追缴和责令退赔的执行机关,被害人极有可能面临无处主张权利的尴尬境地,只能被动地自己承受损失。



  三、完善路径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规范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量刑规则
  为避免让民众形成“花钱买刑”的错误理解,各地区高院可根据本地区的治安形势、犯罪特点,制定量刑指导规则。一方面,根据本地区情况科学定位,对属于民间纠纷、亲属之间引起的伤害类案件,若赔偿积极,能够获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应体现“当宽则宽”的原则,一般可适用缓刑;另一方面,在犯罪手段恶劣、严重影响辖区稳定或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伤害类案件,则应侧重刑罚震慑,即使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从轻幅度应适当减少。在此基础上,针对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确定不同的法定刑档次,供司法实践参考,避免民众不明所以产生错误想法。
  (二)加强财产调查
  为提高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受偿率,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查职权,若被害人提出申请,则应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调查活动可根据被害人提供的线索,也可根据被害人申请主动调查,调查内容可参照民事诉讼,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期权、可流转的使用权、预期收益等,还要查明财产的状态,可在被害人提供给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冻结等保全措施,但应谨慎采取查封或扣押等措施。对被告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除限制从轻适用外,需依照相关法律严肃追究妨碍民事诉讼的责任。
  (三)确立全面赔偿的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都应纳入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任何公民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有有效的救济途径。侵财型案件被害人在扣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审判前追缴、被告人退赔的损失后,可根据自己遭受的实际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
  (四)创新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方法
  在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调解是有效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快速实现被害人赔偿请求的主要方法。在调解成功后,被害人的诉讼请求能在协议达成后即获得全额履行,实现对被害人经济和精神的抚慰,能很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许多法院将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率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但实践中,无论是附带民事调解率还是调解的效率,都需进一步加强。
  一是根据案件确定是否调解。因具体犯罪因素的不同,难易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关系、造成的伤害情况都有区别,对于情节恶劣、手段残忍、造成被害人精神、人身重大伤害、被告人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的案件,,调解或许不是最佳方式。此类案件被害人通常对立情绪严重,不愿谅解,可根据诉求尽快下判。
  二是明示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法官可居中利用背靠背调解法,发挥自身法律释明的义务,帮助各方当事人计算期待利益,分析期待利益与既得利益的差距和期待利益事先的可能性,寻找切入点逐步使双方意见靠近,最终达成一致。
  三是广泛发动村委、乡镇、人民陪审员等各方力量参与调解。由于许多案件是同村土地、相邻关系等纠纷引起,可利用村书记、主任、乡镇领导干部等熟悉当地村情的有威望人士进行调解,先解决土地、相邻关系等症结问题,民事赔偿协议通常能较快达成一致。而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可视案件性质发动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从非法律视角进行劝导促进调解。

 



本文编号:1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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