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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疫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研析

发布时间:2024-03-06 23:50
  《2020疫情防控意见》将"确诊"或"疑似"病人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格主体,对构成本罪的"确诊"病人既处罚危险犯,也处罚结果犯;对"疑似"病人只处罚结果犯,且并不违背"疑罪从无"的刑事法理念。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应主要以认识因素、意志因素为根据,并结合疫情爆发的特殊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并强调可成立过失犯罪。同时,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以及战"疫"用重典的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予以浅析。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2020疫情防控意见》中本罪主体的适格性
    (一)关于“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认定
    (二)关于“临床病例”和“谎称新冠病毒感染者”的分析
    (三)“确诊病人”与“疑似病人”的入罪要素
二、本罪主观罪过形式的分析
    (一)过失构成本罪的探讨
    (二)本罪故意与过失的甄别
    (三)关于严格责任的适用
三、战“疫”用重典的理性分析
    (一)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重处罚的现实基础
    (二)涉疫情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重处罚的法律基础



本文编号:392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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