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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担责原则在土壤污染中的司法适用——以常外“毒地”案为分析样本

发布时间:2024-02-02 21:45
  2018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常外"毒地案"二审判决作出并生效,在原告和法院均认可适用损害担责原则并认定责任人的情况下,法院并未支持由常隆公司、常宇公司、华达公司进行生态修复的诉讼请求,引发了对损害担责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关注。在对案件中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的逻辑进行解构后发现,原告对"担责"的认定采取"行为标准"而法院则采取"效果标准",这种适用偏差主要归因于土壤污染规范的渐趋完善、损害担责原则的不确定性以及土壤污染的自身特性。实质上反映的是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逻辑由以主观过错所构建的传统主体责任开始向以生态修复为中心而构建的客体责任转变。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对常外“毒地”案的检视
二、常外“毒地案”中损害担责原则司法适用的逻辑解构
三、进一步思考:缘何损害担责原则产生司法适用的逻辑偏差
    (一)损害担责原则在土壤污染规范中渐趋确立
    (二)损害担责原则的不确定性
    (三)土壤污染自身的特性复杂
四、逻辑转向:由主体责任到客体责任的嬗变
    (一)比较法层面:以清理和恢复为导向的损害担责原则
    (二)司法层面:以诉讼目的为导向的责任承担
五、结语



本文编号:389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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