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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正当性研究——从法理和实证的统合视角再议“马法之争”

发布时间:2024-02-06 23:41
  1996年发生在美国的"马法之争"拉开了网络法独立性论争的序幕,但受限于时代,"马法之争"未有定论。法律部门独立的条件应从其历史演化中寻找答案。观诸环境法、劳动法等新兴法律部门的分化史可知,法律部门的独立应考量六大因素,即调整对象、调整手段、立法基础、司法基础、学术基础和政策基础。循此逻辑,就当下发展状况而言,网络法已具备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条件:网络法已具有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网络立法渐成体系,互联网法院等网络司法活动的探索方兴未艾,网络法学术研讨和学科建设已取得较大进展,网络强国战略正在全面推进。此外,网络法独立还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网络法独特的体系结构已非传统部门法所能涵盖,众多网络新问题需要独立网络法的积极回应。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前言
一、网络法独立性之争:“马法之争”
    (一)“马法之争”述评
    (二)国内学者关于网络法独立性的早期讨论
二、法律部门独立之考量因素分析:历史演化的视角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及其演化史分析
    (二)法律部门独立之考量因素分析
        1.调整对象。
        2.调整手段。
        3.立法基础。
        4.司法基础。
        5.学术基础。
        6.政策基础。
三、我国“网络法”独立性之证成:法理和实证的统合视角
    (一)网络法独立性之特殊调整对象证成
        1. 网络社会关系的主体已发生显著变化。
        2. 网络社会关系的客体已发生显著变化。
        3. 网络社会关系的内容已发生显著变化。
    (二)网络法独立性之特殊调整手段证成
        1. 技术性调整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2. 契合互联网规律的新型调整手段不断出现。
    (三)网络法独立性之立法基础证成
        1.我国已构建起较为完整的网络法律制度体系。
        2.传统法律的适应性改良和网络专门立法互动并行。
    (四)网络法独立性之司法基础证成
        1. 互联网法院的独特性之一:
        2. 互联网法院的独特性之二:
    (五)网络法独立性之学术基础证成:法学家群体和学术研究的兴起
    (六)网络法独立性之政策基础证成
四、网络法独立性之体系支撑
    (一)网络法的体系结构
    (二)网络法的内涵和外延
    (三)网络法的发展趋势
结语



本文编号:389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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